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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0/08 15:10:22
发布单位: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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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1. 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配合州生态环境局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州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负责编制格尔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规划。

2. 配合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衔接协调工作。

3. 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 负责应对重污染天气变化工作,监督管理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和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指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 积极争取中央、省州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6.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结合省、州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拟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参与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补偿、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8.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制定的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做好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管理工作。

9. 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查或审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贯彻执行国家、省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

11.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协调做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市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

12. 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期间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和城市(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3. 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结合省、州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4.加强生态环保部门干部人才管理培养和使用,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设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湛、务实创新的干部队伍。

丁   瑜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联系电话:0979-8436077

综合科科长:0979-8434299

综合科秘书室:0979-8459515

综合科收发室:0979-843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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