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农牧和乡村振兴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农业、畜牧业、扶贫开发与新农村建设方针、政策和措施,拟订全市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编制全市扶贫开发项目、社会帮扶项目、外资帮扶项目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
(二)承担完善农牧区经营管理体制的职责。提出深化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牧区土地(草场)承包、耕地(草场)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扶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主要农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畜产品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提升;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农牧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提出扶持农牧区发展的财政和项目建议,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
(四)促进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牧业产护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依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组织和协调种子、农药、牧草种籽、兽医药品、种禽、种畜、饲料等农牧业投入品质量的登记、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牧业动植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协调组织重大疫情的控制和扑灭。负责执业兽医、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七)承担农牧业防灾减灾的职责。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组织协调种子、化肥、饲草料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管理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运行,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信息,负责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工作。
(九)拟订农牧业科研、农牧业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牧)战略,组织实施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牧业、农牧区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牧业教育培训和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配合就业部门开展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牧业、农牧区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一)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牧)滩涂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渔政监督管理。
(十二)拟订并实施农牧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产业发展和农牧业、农牧区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扶贫开发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扶贫开发新途径,不断建立和完善扶贫开发工作机制。负责全市贫困人口动态监测管理和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完成扶贫开发统计,各类扶贫开发材料和表册上报、扶贫开发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
(十四)承担组织、指导各类扶贫资金项目的编制、申报,参与项目审核评估,项目招投标及协调实施项目,监督资金使用、组织自查验收。负责农牧区定点帮扶工作,协助实施好各类社会扶贫项目。
(十五)负责信贷扶贫工作、小额贷款贴息、扶贫龙头企业的推荐工作;组织申报协调各城区乡镇实施的年度扶贫项目。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乡镇企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牧机械行业管理。
(十七)负责农牧业信息服务工作,指导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信息。
(十八)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生物产业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持续发展。负责政策执行与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负责市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主任 马明元 电话:0979-8499910
农牧科负责人 孔繁成 电话:0979-8499907
发规科负责人 张永鑫 电话:0979-8499917
扶贫开发科负责人 范 涛 电话:0979-8491376
兽医站办公室 电话:0979-8497079
动检站办公室 电话:0979-8432254
农经站办公室 电话:0979-8490397
农检中心办公室 电话:0979-8415290
农技推广中心办公室 电话0979-8426376
农牧业执法大队办公室 电话:0979-846071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除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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