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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至2020年冬季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0 18:16:43
发布单位: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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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供热单位:

为确保我市2019年至2020年冬季供暖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等相关要求,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热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参照周边城市供热价格水平,不增加居民取暖费支出负担为原则,研究制定了2019年至2020年冬季供热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中供热收费标准

(一)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保持不变。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确定为5.20元/月·平方米。

(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非居民用户(包括各类企业、商业铺面经营户、办公写字楼等)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居民供热价格每月每平方米5.20元为基准价,最高上浮20%,下浮不限,具体供热价格由供热经营单位在指导价范围内同用户协商议定,并签订供暖协议。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二、相关规定

(一)高层、小高层集中供热价格加收0.2元/月·平方米的二次加压费,没有进行二次加压的供热企业或单位不得收取加压费。

(二)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和各类住宅小区集中供热用气按非经营性锅炉用气价格1.71元/立方米标准计费;全市各企业、宾馆、饭店、餐饮、洗浴中心、理发店及商业铺面等供热用气按商业用气价格2.54元/立方米标准计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单位、居民小区与企业、商业场所合用一个燃气锅炉供热的,实际用气量按照供热面积进行比例分摊。按确定的比例,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单位、居民供热用气1.71元/立方米,企业,商业供热用气2.54元/立方米计费。

(三)供热收费计取办法:

1、居民供热价格按《不动产登记证》确定的套内面积计费。

2、非居民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计费。

3、对居民持有《不动产登记证》中没有确定套内面积的,按建筑面积的70%计算房屋套内面积收取供热费。

(四)上述规定的燃气销售价格、集中供热收费标准为含税价格,且为用户最终到户标准,各供气供热经营单位不得在上述规定价格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任何费用。如有违反,相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五)本收费标准自2019年10月15日起执行。原《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格发改〔2018〕619号)文件停止执行。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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