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海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青财绩字〔2019〕1297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预算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三条 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工作规划、工作方案等。
(二)组织指导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
(三)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框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四)对部分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重大政策和项目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五)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及督促整改机制。
(六)组织实施预算绩效信息向市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工作。
(七)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化建设,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运行。
(八)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预算部门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工作计划等。
(二)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督导。
(三)组织开展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政策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
(五)组织开展本部门整体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
(六)建立本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七)建立本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整改机制,改进预算管理。
(八)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信息。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对政策和项目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八条 预算部门申请新设专项资金、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之前,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部门项目申请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不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流程。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编制。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和编制预算时,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原则,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
(一)预算部门所属单位编制绩效目标。申请预算资金的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要求编制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主管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上报。
(二)预算部门编制绩效目标。预算部门按要求编制本部门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随同本部门预算提交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上报。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核。
(一)预算部门审核。预算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以及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所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预算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市财政。
(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支出重点对预算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预算部门。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市财政局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批复下达。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或下达资金时,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预算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各部门各单位自行调整的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绩效目标,不能作为预算执行以及绩效评价和绩效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对财政资金运行情况、项目实施进展、项目效益情况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和纠偏处理的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预算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执行主体,要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是绩效监控的监管主体,选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政策和项目以及预算部门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重点监控,发现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条 绩效自评。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
(一)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各部门各单位依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对本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评价,客观反映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二)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自评范围为市级支出项目和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通过填报绩效自评表和撰写自评报告的方式实施。预算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自评结果汇总上报市财政局,预算部门要加强绩效自评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客观真实反映项目绩效。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部门自评结果随机开展绩效再评价,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自评结果与再评价结果差异较大以及再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重点评价。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常态机制,每年选择部分资金量大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政策和项目实施的精准性、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应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压实评价主体责任,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是指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通过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激励约束等方式,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五条 反馈整改。财政部门、预算部门要及时反馈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抓好整改督导。
第二十六条 与预算挂钩。财政部门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对绩效较好的政策、项目优先保障,对交又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绩效较差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约谈,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结果、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财政重点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预算部门负责将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除涉密内容外,全部绩效信息逐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向市人大报告。按照预算法要求及相关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绩效结果向市人大报送工作,将预算部门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以及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市人大。
第二十九条 明确责任约束。预算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总责,要明晰绩效管理权责,将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市目标考核办将预算绩效管理纳入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绩效管理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