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格政财行社〔2019〕785号
昆仑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各行委财政局、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和质量,现将《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青财资字〔2018〕225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权限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结合我市实际,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在执行《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时,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为: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行政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车辆的处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在7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行政和事业单位除房屋、车辆以外的资产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处置,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在批复后7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资产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处置,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货币性资产的处置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根据上述资产处置审批的要求,各单位在权限内要严格遵照相关规定,遵守决策程序,确保处置程序合法合规。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其他有关规定,请遵照《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执行。
三、今后,省州如有另行规定,依其执行或调整。
2019年10月17日
格尔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