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县、湟源县、平安区、兴海县、格尔木市、甘德县、囊谦县、尖扎县、乐都区、德令哈市、杂多县人民政府,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扶贫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254号)要求,省政府向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报送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及综合示范县名单的函》(青政函〔2018〕70号)。现商务部已原则同意我省工作方案,并正式公布我省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名单。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上述11个示范县项目建设专项资金16500万元(每县1500万元)也已通过财政逐级拨付到各示范县。为加快项目实施步伐和资金支出进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项目有效实施,现将《青海省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随文印发,并就抓紧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示范县人民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建设标准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商建字〔2016〕17号)和《青海省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细化工作实施方案,提出项目进度量化指标,掌握服务规范,明确工作任务。要建立项目台帐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方案落实和项目落地。对因工作不力、项目进展缓慢、绩效评估未获得通过的地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处理。
二、示范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择优选择承办主体,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对招投标全过程各个环节相关资料进行专门存档。
三、示范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决策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确定财政扶持该项目的决策文件、示范县和项目承办单位责任人等,定期公布项目建设进度。
四、示范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和《青海省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中的资金支持方式和重点,做好农产品上行、三级物流体系建设、县级公共服务中心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物流资源整合等工作,其中:公共服务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5%;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支持农畜产品上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培训经费原则上不超过整个项目经费的10%。
要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产业园区等造成资源浪费。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有关支持项目应开放共享。
五、专项资金不得一次性拨付,要根据工作方案和预算及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由承办单位逐笔申请,项目主管部门逐笔拨付。示范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等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运行监管,做到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将专项资金当作一般补贴资金使用,要把廉政建设与综合示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强化风险防控,确保国家专项引导资金安全运行。
六、各市州商务、财政、扶贫部门要全程参与辖区内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工作。一是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建立主管市州长参加,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示范工作审核、监管、验收、评估等管理制度。二是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商务主管部门对选择的示范县负责,积极争取地方配套支持,并会同本级财政、扶贫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对示范县项目资金使用负责。三是督促示范县推进项目实施进度。要求示范县制定项目实施进度表,经常对照项目实施时间节点,检查项目进度情况,并努力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四是认真做好验收总结。联合本级财政、扶贫部门认真做好示范县项目的验收工作。
附件:
青海省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全省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发展步伐,提升农村牧区流通现代化水平,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实现青海省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254号)要求和2018年《商务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合作机制的框架协议》,结合我省电子商务和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2018年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打赢打好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部署新要求,聚焦贫困地区,以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项目建设为抓手,深入建设和完善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供应链,推动特色农产品标准化、产业化、规模化生产,加大农村牧区市场主体培育,加强产销对接,促进农产品上行,加强电商培训,带动贫困人口稳定脱贫,推动农村牧区电子商务成为农业农村牧区现代化的新动能、新引擎。
(二)基本原则
中央统筹,地方落实。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中央部门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创造条件,加强工作指导。省级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政策措施,自主选择示范县,做好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示范地区(地级市或县,下同)自主统筹资金和项目,推动政策精准落实。
把握精准,助力扶贫。聚焦精准落实,进一步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以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为服务重点,拓宽贫困地区产品上行渠道,加强产销衔接,着力提升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商服务水平,探索对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精准帮扶,更好地助推脱贫攻坚。
因地制宜,协调推进。推进农村电子商务与扶贫开发、乡村振兴有机结合。鼓励贫困地区从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发展水平等条件出发,充分挖掘贫困地区产业、人文、生态等资源潜力,因地制宜发展农副、旅游、餐饮、民俗等多元化电商供应链,培育区域公共品牌,提升推广商业价值,释放电子商务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作用。
规范发展,注重绩效。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强化主体责任,注重绩效管理,加大对助推脱贫攻坚、产销对接成绩突出示范地区的奖励和宣传力度,鼓励地方实实在在拿出管用措施,突出精准,不片面追求帮扶数量,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发挥政策实效,切实增强农村群众的获得感。
(三)发展目标
根据我省地处西部欠发达民族地区,地广人稀、物流成本偏高、人才匮乏、电商发展水平低的实际,2018年《商务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合作机制的框架协议》中“支持青海脱贫攻坚工作。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支持青海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争取到2019年末实现全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全覆盖”的内容,2018—2020年,在省级统筹规划下,认真总结经验,理顺体制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资金、人才集约优势,力争到2020年底实现全省42个县域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力求各县行政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商服务站点覆盖率超过50%,农村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10%,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10%,县域电商培训率达到1.5%。
——到2018年底,实现电子商务进农村覆盖全省80%的县。
——到2019年底,实现全省42个县域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完善农村牧区物流服务体系,建立农村牧区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立完善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使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在解决买难卖难、创业增收、精准扶贫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到2020年底,对全省电子商务进农村建设进行巩固提高。初步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的农村牧区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在降低农村牧区流通成本、推动农牧民创业就业、开拓农村牧区消费市场、巩固提升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成效等方面夯实基础。
(四)资金及项目管理
1.资金来源。青海省电子商务进农村资金来源主要为中央财政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企业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参照之前各示范县标准,每个县2000万元(先拨付1500万元,中期绩效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500万元)。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配套扶持资金。
2.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局制定《青海省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支持内容、方式、比例严格执行中央规定。
(五)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和重点
鼓励各市州、各县优先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工作。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1.促进农村牧区产品上行。支持农村牧区产品产销对接,立足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打造农村牧区电商多元化供应链,加强农产品分级、包装、营销,加快补齐产地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础设施短板;支持农村牧区产品的标准化、质量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县、乡、村三级具有服务农村牧区产品上行功能的物流配送体系。
2.完善农村牧区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以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为服务重点,拓展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小额信贷、便民服务等功能。发挥公共服务中心枢纽作用,合理统筹区域农村牧区电子商务运营、物流、培训和助农扶贫工作,探索公共服务中心+乡村电商服务站点、合作社、供应链企业+贫困户等帮扶机制,切实增强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
3.开展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培训。支持对基层党政干部、合作社社员、返乡农民工、农村牧区创业青年、驻村第一书记等,实事求是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结合农村牧区双创和扶贫脱贫,加大对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加强农村牧区产品上行有关包装、设计、宣传、营销等实操技能培训,如实做好培训记录,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省级财政部门可依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本省区示范县长期闲置的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奖励助推脱贫攻坚、促进产销对接等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示范县。
(六)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后,省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细化绩效目标并分解至相关县;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报送示范工作情况,接受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的检查抽查。
各县人民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主体,制定示范工作方案,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比例应严格按照中央政策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合适的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比例。
承办企业作为投入项目建设的主体,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集中招标的方式,承办企业由各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招投标管理办法统一招标。
(七)主要工作内容
1.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市州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分中心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要坚持实用、节约原则,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5%。
一是各县要按照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规范要求,建好县级公共服务中心(市州公共服务中心原则为市州政府所在地的县级公共服务中心,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闲置厂房、学校、仓库等资源,由政府牵头通过免费使用或低价出租的方式,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仓储物流配送中心等,降低项目运营成本,提高项目可持续性运营能力。明确政府、企业和相关机构的职能,不断完善多平台的交易服务功能、强有利的物流、宽带、支付为主的支撑服务以及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衍生服务,发挥公共服务中心应有的作用。二是抓好乡村服务站点建设。依托现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家店,融合邮政、供销、农村淘宝、乐村淘、京东等现有乡村服务站点,并对其进行改造升级,具备代购代销、代收代发、金融信贷、缴费充值、信息发布及电子结算等基本服务功能,并拓展叠加其他服务功能,提高盈利能力,增强可持续性。承办企业应优先选择条件具备的乡村进行站点建设,统一相关标识,突出“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所建站点要有较强的生存能力和影响力,选配的站点负责人不仅要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还要有甘于奉献、善于分享的精神。三是提高服务开放性。中心和服务站点要面向所有的平台和企业开放,不断拓展叠加其他服务功能,提高盈利能力,增强可持续性。
2.整合物流资源,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各市州应根据农牧区市场需求,结合各地快递物流企业运营状况,统筹辖区域内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规划,切实加强农牧区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冷链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村级网点等建设。整合物流资源,制定符合市场规律和需求的物流解决方案。通过采取市州与实施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电商龙头企业和农畜产品品牌培育,促进农产品上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
一是建设仓储物流配送中心。为确保物流配送准确、及时,促进工业品下乡、农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解决服务农民“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应建设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应用信息化技术和先进设备,提升仓储物流配送中心运营水平,实现包裹集中管理,配送统一调度,路线统筹规划,既节约物流成本,又让农牧民享受到方便快捷的现代生活,还可以提高县域农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二是整合物流资源,加强信息共享。各县要通过政府部门协调推动整合区域内交通、邮政、商务、农牧、供销等部门和电商、快递、物流、商贸企业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三是搭建配送网络。由承办企业牵头,完成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通过科学规划线路和调度配送车辆,搭建定时、定点、定线路的三级物流配送网络,实现农牧区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覆盖率和配送效率的提升。根据客流量和货物流向,利用城乡客运网络,作为三级物流配送体系的有益补充,拓展零散小宗快递业务,进一步延伸配送范围,提高配送效率,方便群众生活,提高服务水平。四是加强配套支持。各市州、各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对资源整合前期盈利较难,缺乏积极性的各物流企业,给予适当支持,提高其参与服务农村牧区物流的积极性。
3.聚焦农畜产品上行。支持在省外具有较高认可度的冬虫夏草、蜂产品、枸杞、牛羊肉制品、乳制品、生物制品等特色农畜产品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重点支持农畜产品的品牌培育、省外(境外)仓储配送设施建设、与电商企业和平台对接、营销推广和促进农产品上行等内容。一是加快农产品标准化建设。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企业,制定相关标准,推动质量安全溯源建设,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二是培育品牌。从产品标准化、安全、溯源、质量体系等建设入手,提升产品质量,增加产品附加值。注重对现有品牌的保护和新品牌的培育,探索建立青海农特产品统一品牌,供经过认证的产品共同使用,提高青海农特产品市场价值和影响力。三是拓展线上宣传销售。加大全网销售力度,通过阿里巴巴、京东等知名平台,利用“双11”等电商活动进行宣传和促销,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通过网商、微商,扩大推广范围和受众人群。推动农牧区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加快应用电子商务,提高农畜产品的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进一步拓展特色产品的线上销售。四是提高配送效率。选择重点销售区域,支持建设我省农特产品省外(境外)仓储配送设施,提高配送效率,提升消费购物体验。
各市州、各县应对辖区内农畜产品的品质、价格、产量、销售等情况进行调研,挖掘适合电商销售的产品,特别是“三品一标”等优质农畜产品,建立产品数据库。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开发生态、绿色、休闲等旅游、餐饮产品,推动农畜产品、乡村旅游及服务产品电商化,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面向本地区的农产品追溯和质量认证体系,加快农畜产品品牌化、标准化、网络化建设。支持有一定收储、生产、加工和配送能力的各类农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开展“三品一标”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商标注册、品牌推广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申领(QS认证)工作;支持农畜产品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农畜产品分级、预冷、加工、包装、储存、物流配送和售后服务体系等建设;支持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开展农畜产品溯源,鼓励与国家商务部农产品溯源平台等国家级权威第三方溯源机构合作,构建农畜产品追溯平台和数据库,记录农畜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关键信息,提供便捷查询渠道,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并实现溯源的同时带动农畜产品销售。实现农畜产品在线化、互联网化、品牌化;通过集中仓储加强产品品质监控和产品溯源;健全“三品一标”、“一村一品”等基础数据库,记录农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包装、检测、运输、销售等关键环节的信息,为农畜产品出村提供数据支撑,并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电话等途径发布信息。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畜产品上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4.支持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培训。人才培训由市州商务等部门统一指导开展,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各类电商企业、培训院校、培训机构、协会对市州、县、乡、村政府机关、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农产品经纪人和农牧民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际操作等方面的培训。重点培训政府干部、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留守妇女以及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成员等,普及电子商务基础知识,提高应用电子商务的水平。加大对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店商操作员、村级服务站人员的实操培训,着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市州域、县域内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长效机制,依托电商服务中心和省内外电子商务培训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培育本土电子商务人才。通过政策激励,加大对电子商务高级人才的引进。有关工作要符合中央和地方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培训经费原则上不超过整个项目经费的10%。
5.探索电子商务精准扶贫新模式。各市州、各县要将电子商务和扶贫开发工作紧密结合,重点是农畜产品上行与精准扶贫的结合。根据贫困县产业特色和基础条件,分类确定电商扶贫重点任务,增强扶贫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电商扶贫工程深入开展。加强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探索创新电子商务扶贫模式,开辟贫困地区特色产品交易专区,提高贫困地区农牧民收入。一是提高贫困人口对接电子商务的意识。逐步培养贫困群众互联网思维,树立本地电子商务“领头羊”的成功脱贫典型,激活贫困群众接触电子商务的主动性和网销欲求。二是搭建贫困群众网销平台支持体系。结合本地特色产品,利用互联网销售平台,打通销售渠道,推动农牧民电商创业,实现“线下”与“线上”销售结合,走出一条脱贫致富的新路子。要结合贫困地区实际,通过市场大数据分析,找到消费市场,开发特色产品,探索发展“一村一品一店”模式,建立“地方特色馆”。三是把贫困户融进电商产业链。通过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健全现代农牧业生产服务体系,把更多的贫困群众组织到现代农牧业发展中来,促进农牧业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与扶贫产业的深度融合。鼓励电子商务龙头企业与贫困群众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加大对产品进行深度开发力度,提升产品的附加值,形成规模化生产,以“农户+企业+基地+电商”探索O2O双线扶贫模式。四是根据《青海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安排,重点打造深度贫地区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农产品供应链及农村电商营销体系,实施农畜产品上行和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工程。
6.建立数据统计报送制度。数据统计和信息填报是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基础,是反映各地工作成效的依据,事关各级政府统揽全局、科学决策的准确性,也是商务部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各市州、各县要把数据统计和信息填报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抽调人员专职负责,确保信息填报及时准确。各县要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建区域函〔2016〕365号)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信息和项目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等。各市州、各县应统筹县域内各类信息资源,建立完善农牧区产品数据库,加强对农牧区电商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推动数据共享。要重视数据统计的精准性,与扶贫等部门密切配合,对上下行产品相关信息和电商扶贫带动贫困地区、贫困户增收情况进行精准统计,统计数据必须得到扶贫等部门的认可。
(八)工作步骤
1.启动阶段(2018年5月—8月)。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局制定《青海省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报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备案。根据三部门确定的示范县数量,将最终省级工作方案、纳入示范范围的基本条件、示范县名单,以省级人民政府函形式报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
各示范县人民政府制定各县示范工作具体方案,报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局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商务部备案。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局制定《青海省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监督检查制度》《青海省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验收制度》。
2.实施阶段(2018年9月—2020年2月)。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省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细化绩效目标并分解至相关县;省商务厅积极组织实施项目,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项目进度,开展定期评估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报送示范工作情况,接受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的检查抽查;适时开展参观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各示范县依照项目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
3.总结阶段(2020年3月—2020年12月)。全面检查和验收全省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建设完成情况。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查缺补漏,督促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提升服务功能。全面梳理总结,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巩固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成果,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发展长效机制,促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推进全省农村牧区电子商务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继续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青海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的作用,协调各部门的服务优势,更好地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建设和完善农村牧区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电子商务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推动农畜产品上行。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局等部门加强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政策协同力度,研究出台配套资金、金融、土地、税费等支持政策,大力推动农村牧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示范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责任主体
省商务厅是全省电子商务进农村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局细化资金支持方向、补贴标准,明确各类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验收程序,制定绩效管理办法。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各地电子商务进农村推进工作的实施主体,需成立市州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商务、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统筹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制定各地推进工作方案,建立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整合各部门政策资源、行政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电子商务进农村推进工作。统筹谋划已实施县和未实施县在物流配送、人才培训、品牌培育、营销推广、农畜产品上行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做好相关项目、数据、资源、服务的衔接工作,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牧区电子商务服务方案,打造本地化电子商务生态圈,实现市州域、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各县人民政府是项目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具体工作负责。需成立主管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制定完善相应的项目、资金等管理办法,建立项目台账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进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有力有序地推动工作开展,确保资金安全、方案落地、项目落实、农牧民受益。
(三)强化过程管理
省商务厅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密切跟踪各县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示范县的指导、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示范县按要求及时上报、公开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数据信息等,并确保有关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建立电子商务大数据统计系统
各示范县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开放、透明、共享的电子商务大数据统计系统,加强大数据技术应用,动态分析农村和农畜产品电子商务数据变化,逐步完善规范、系统、科学的统计监测体系,为电子商务企业、物流配送企业、仓储企业、电子商务供应链服务商等提供信息服务。推动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实践和应用,为进一步开展农产品流通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提供支撑。通过云计算、大数据技术采集本县(区、市)所有网商在全国重点平台的交易数据,进行多维度的数据分析,为政策制定、产业结构优化、农畜产品生产合理布局等提供客观的数据依据;通过对本地农畜产品品类、质量、数量、上市时间、企业及其资质等进行摸底调查,与电子商务交易数据进行对接,提高市场信息传导效应;通过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方便、快捷、准确地掌握本地区特色产品、电商企业、旅游产品销售情况以及实时网络交易额;查询统计出销售本地区农特产品的网商分布情况,掌握本地区农特产品的需求分布,帮助企业做好农畜产品上行的精准对接和精准营销;实现对示范县承办单位进行统一数据采集、汇总、整理、分析,在技术上与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实现智能对接,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在实时、准确、客观的基础上,统计电子商务直接和间接带动本地区贫困人口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情况,充分发挥电商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
(五)做好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
省商务厅在部门网站设置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政务公开专栏,并督促各市州、各县在其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置项目建设专栏,全面、及时、准确、集中公开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内容、资金安排、决策过程等信息。督促各县和承办单位与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按时报送项目进展、资金拨付等材料。指导各县与项目承办单位达成协议,凡接受财政补贴的项目必须按要求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同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督促各示范县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青商建字〔2018〕124号)要求,做好信息填报工作。
(六)做好总结和宣传推广
省商务厅及时系统总结前一阶段项目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梳理典型经验与做法。同时,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督促各示范县在所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显著位置标识“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建设项目”字样,加强各县之间相互交流与借鉴,增强示范带动效应。
(七)项目招标和实施主体约束
所有项目采用公开竞标方式,由财政、商务、扶贫、纪检等部门派人全程监督招标过程。各县中标企业需要向市州政府、县政府签订承诺书,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投入自筹资金,自筹资金比例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提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