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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格尔木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0 23:04:54
发布单位: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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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格尔木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格尔木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17

格尔木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更进一步推进格尔木市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115号)《青海省居住证实施办法》(青政〔2016〕58号)《青海省非户籍人口户口迁入城市(镇)落户政策实施方案》(青公通〔2017〕91号)海西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方案》(西办字〔2018〕66号)有关要求,结合户籍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聚焦“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推动实现“四个转变”,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格尔木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逐步提高,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全市城镇化建设规划目标,全面放开在格尔木市落户条件,完善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不断提高格尔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三、基本原则

统筹推进省内外格尔木市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细化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本地区非户籍人口在城市、城镇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格尔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任组长,市委相关常委、政法委书记和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东城区行委、西城区行委、察尔汗行委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林业局、统计局格尔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成员的格尔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助推格尔木市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工作的深入推进。

五、落户政策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政策

1. 进一步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收入的非户籍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凡在格尔木务工经商(含灵活就业)的

(2)凡被格尔木各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满一年

3合法稳定住所中的“租赁”指:一是租赁房屋必须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购买合同;二是租赁房屋必须是已在房产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是签订租赁合同六个月以上;四是承租人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居住证;五是准确把握合法稳定收入,即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收入。

4派出所设立“社区家庭集体户口”,符合“租赁落户条件的,也可将户口登记在“社区家庭集体户口”。

2. 凡在格尔木有合法稳定收入,缴纳社保满3年,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居民,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社区家庭集体户”申请落户。

3. 凡在格尔木与国有农垦企业连续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满十年以上,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居民,经农垦企业审核同意,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申请在格尔木市农垦企业单位门牌地址落户(落户人员与农垦企业土地租赁关系不变)。

4. 省内外户籍人口可以申请投靠父母、子女落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二)全面放开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1. 全面放开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优先解决农牧区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问题。

1实行农村(牧区)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被各类大中专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农村(牧区)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2)格尔木市农村(牧区)籍学生参军退出现役进入城镇就(创)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格尔木市就(创)业地申报本人户口。

3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在格尔木市的军队转业、退役、离退休干部,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家庭集体户口”落户。

4鼓励在格尔木市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牧业转移居民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

2. 全面放开以下人员落户通道。

1凡来格尔木市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可在格尔木市城镇范围内予以落户,户口暂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其配偶、子女、父母落户。

2凡被格尔木市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以及格尔木市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技师等,可在单位集体户口或“社区家庭集体户口”落户,允许其配偶、子女、父母落户。

3凡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一年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家庭集体户口”落户,允许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三)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和居住证制度双落地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我省已明确的13项基本公共服务和7项办事便利基础上,结合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和便利范围,提高服务标准,逐步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各部门要按照格尔木市承载能力,根据《青海省居住证实施办法》和本方案要求,推动居住证持有人在格尔木落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切实强化对新形势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公安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上来,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细化工作措施,按照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二)明确部门责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发改、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农牧、卫计、房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细化完善土地、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

(三)做好宣传引导为有效引导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城镇,深入乡镇、街道和社区、村落,利用多种渠道大张旗鼓开展广泛宣传全面阐释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更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努力打消进城落户的顾虑,切实提高落户城镇的积极性。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更进一步推进格尔木市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工作稳步、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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