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东城区行政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行委职责
(一)坚持依法行政
1.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积极取得市委、市政府的帮助、支持,推进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体系。
(二)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1.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及公示等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2.积极参与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研究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3、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组织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4.必要时及时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作出重大决策。
(三)推行政务公开
1.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2.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的内容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3.建立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
(四)强化行政监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进行整改。
2.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3.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行委报告。
(五)加强社会管理
1.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2.认真贯彻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法规,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组织乡镇、街道提高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3.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公共设施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 推进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逐步形成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二、行委各部门职责
(一)行委办公室
1、负责行委印鉴管理工作。
2、做好办公室财务管理及区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3、负责落实好政府办、采购中心、信访局(行政信访)的各项工作;协调部门与所属乡镇街道之间的工作关系;负责审核行委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行委解决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行委领导审批。
4、及时阅办上下来文,提出拟办意见;负责起草、审核以行委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文件、材料;督促检查行委及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和行委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向行委领导报告。
5、履行主任权限范围内的各项审批手续、承办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6、负责区机关行政事务,抓好车辆管理、调配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
7、协助行委领导组织处理由行委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
8、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9、负责工行委值班工作和行委领导政务活动的组织安排,做好行委重大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及时向行委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负责或参与有关重大接待、考察、访问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10、围绕行委中心工作,组织行委各部门进行调查研究。
11、负责收集、管理、分析、报送政务信息。
12、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定,不擅自公开和扩大有关保密业务工作知悉范围。
13、承办行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二)财政局
1、围绕市、区发展目标、总体部署和财政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合理分配、管理财政资金,依法严格履职。
2、贯彻落实国家财税方针政策,认真执行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和其他有关政策。做好与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促进各项工作有条不紊顺利实施。
3、对接并承办市财政预算、会计监督、国库、支付中心等各口财政业务,执行全区预算资金管理;做好涉农以及重点项目等各类专项资金的落实、支出管理;做好资产的管理、处置;对行委所属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财务监督检查;完善财政内控制度,做好国有资产、全区财政供养人员、财政预决算、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部门内部控制报告、财务核算等工作。
4、按照规定及时批复上级下达的部门预算和决算;做好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负责全区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资金以及重大资金的管理及会计核算,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对项目建设各环节、资金支付各环节做到事前、事中、事后跟踪检查,及时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做好重点专项支出绩效考评工作。
6、指导协调辖属预算单位做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监督检查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维护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7、组织财政财务人员学习好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检查协调各岗位工作,督促工作人员坚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懂规矩、知敬畏、守底线,依法依规规范操作。
8、承办行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经济发展局
1、在行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省、州、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拟订辖区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及中长期规划;监测、分析全区经济运行态势;指导全区经济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做好综合、指导、协调、服务工作,促进辖区内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2、负责辖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辖区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建设规划的编制;
3、负责辖区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项目的申报、审批、上报、备案等各项工作,配合市相关部门编制区年度投资计划;会同区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年度投资规模,下达区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计划, 组织开展区财政投资项目监督和检查工作;
4、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及投资入库工作,监测和分析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执行情况;
5、统筹协调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研究制定招商引资年度目标,并组织协调实施;配合市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区内企业运行中的问题,服务企业发展;
6、贯彻执行《统计法》和《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负责全区统计工作,准确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组织、协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负责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基本情况的统计分析、预测;
7、做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8、及时完成行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
2、负责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监督考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全区环境卫生集中大扫除、义务劳动等工作。
3、负责全区市容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区清扫保洁作业、垃圾清运等工作。
4、负责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工作。
5、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国省道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等环保工作。
6、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筑、违法占地行为的监督和巡查工作。
7、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行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五)农林牧水局
1、负责农牧业生产工作,随时掌握生产动态,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农牧业服务工作。
2、负责协调土地确权等工作。
3、负责协调动物防疫、抗灾保畜等工作。
4、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
5、认真做好基础工作,及时建立辖区枸杞标准化生产、动物防疫、草原管护、防汛抗旱数据库,形成各类台账资料,确保任务明确、台账完整清楚、工作开展有序。
6、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农牧民科技培训工作。
7、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确保农田水利灌溉用水和生活用水。
8、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进行监督。
9、及时汇总上报业务报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农牧业生产动态。
10、全面做好河湖长制工作,积极开展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工作,切实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11、全力以赴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坚决遏制各类森林草原火灾安全事故的发生。
12、承办行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六)社会发展局
1、认真完成好辖区内计划生育及卫健、民政、科教文卫、食品药品安全、红十字会、残联、普法、禁毒、民宗的各项工作。
2、认真贯彻完成好省、州、市计划生育及卫健、民政、科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宣传、监督实施。
3、按照工行委及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制定社会发展各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落实实施。
4、指导局属工作人员发挥各自岗位的积极性,做到各尽所能、各尽其才,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协调市教育局、卫健委、工信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城乡建设局、爱卫办、市残联、司法局、民宗局、红十字会各相关职能单位,处理好工作关系,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承办行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七)社会事务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政策规定,制定本辖区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指导本辖区内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工作。
3、负责本辖区内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4、做好辖区失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求职登记。
5、组织动员本辖区未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参加各种劳动技能培训。
6、负责为本辖区内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
7、承办行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东城区行委副主任 代 青 0979-8414025
东城区行委副主任 李 杰 0979-8423605
联系方式:0979-8414000 0979-8423604(传真)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除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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