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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西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4 14:53:38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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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

现将《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21〕3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5月10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西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2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4月27日

海西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海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8〕115号)等规定和精神,结合海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政策制定和监督实施;州社会保险服务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地区社会保险服务局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各地区负责实施;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参保登记、申报审核等具体业务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村(牧)委员会根据乡(镇)政府统一部署,动员和引导本村(牧)人员积极参保,并负责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三章  参保范围

第六条  具有海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章  基金筹集和建立个人账户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15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缴费档次根据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牧)民委员会召开村(牧)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政府按年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具体补贴标准为:每年按200元缴费的补贴100元,按300元缴费的补贴150元,按400元缴费的补贴200元,按500元缴费的补贴250元;按600元缴费的补贴300元,按700元缴费的补贴350元,按800元缴费的补贴400元,按900元缴费的补贴450元,按1000元缴费的补贴500元,按1500元缴费的补贴750元,按2000元缴费的补贴1000元,按2500元缴费的补贴1250元,按3000元缴费的补贴1500元,按3500元缴费的补贴1750元,按4000元缴费的补贴2000元。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按3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额代缴。对参保人的最低缴费补贴40元和对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3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各地财政承担20%。参保人选择较高缴费档次增加的缴费补贴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

第八条  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按年度核算,补贴资金按年足额到位。对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予补贴。

第九条  政府对村干部参保缴费补贴仍按《青海省农村牧区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试行办法》(青办发〔2010〕39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村干部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一条  参保人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待遇核定及领取条件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60周岁至64周岁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65周岁至69周岁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85元,7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9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四条  为鼓励参保人积极缴费、连续缴费,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参保人员(含补缴)基础养老金再提高95元,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各地财政承担20%。

第十五条  参加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居民,自年满70周岁之次月起发放高龄人员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城乡高龄人员生活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由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随同其基础养老金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七条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标准为:参保人可选择规定的任一缴费档次标准乘以应补缴年限。

第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及时和方便的原则,对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应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采取大数据比对、生物技术比对、驻外使领馆确认等方式实现。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城乡居民必须适时自主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前后两次认证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年。不认证或认证逾期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认证通过后,从次月恢复养老金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养老金。

第十九条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政府给予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金额为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参保人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递交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省、州、县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或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提出关系转入申请。

第七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待条件成熟纳入省级统筹。

第二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7〕2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社会保障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7〕29号)的规定,与税务、财政部门共同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等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州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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