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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部省共建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格尔木市建设促进办法 部省共建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格尔木市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4 11:11:09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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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部省共建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格尔木市建设促进办法》《部省共建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格尔木市建设考核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31日

部省共建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格尔木市建设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工作,推进城镇提质增效,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确保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落实落地落细,根据《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格尔木市建设实施方案》和《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格尔木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坚持生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坚持党建引领、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协调发展、突出特色、安全韧性,智慧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组织成立部省共建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格尔木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和督导检查等管理工作,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和运输局、水利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明确相关责任领导及联系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部省共建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格尔木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方式,开展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参与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氛围。

  每年十月的第四周为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宣传周。

第六条  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等现行的相关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建设密度和城镇空间布局。应当从城镇风貌、建筑风格、景观设计等方面,突出高原自然特色、地域文化特征,构建地域特点鲜明、历史文化传承、高原山水城相融的美丽城镇。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规划或行动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编制规划应当通过座谈、论证、听证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规划应当划定城镇风貌管控区域,加强控制管理,促进城镇风貌与土地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建设形态、自然环境、城镇天际线相协调。

第十条  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城镇社区规模,同步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构建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城镇社区。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民用建筑、公共场所、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统筹城镇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建设和利用,将地下通道、人防设施、地下停车场等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综合考虑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类地下管网建设,统筹推进道路与地下管网一体化建设。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装配式建筑+低能耗+清洁能源建筑”绿色建造体系,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应用,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倡导绿色施工。加快城镇污水和雨水管网建设改造,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立完善城镇雨水循环利用体系,提升城镇排水防涝能力。

第十二条  由市水利局牵头各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开展节水型城镇建设,降低公共供水漏损率,动态更新供水管网。建设城镇公共供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确保城镇供水厂和二次供水点水质安全。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城镇建设中,应当完善城镇公共停车场系统建设,积极发展立体停车、智慧停车。统筹建设公共厕所、市民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加强绿化美化亮化,打造特色景观工程、提升商业街区环境品质。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城镇公共交通体系,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城镇公共交通服务;根据需要和道路条件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分时段、分区域保障公共交通车辆通行。

第十五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镇绿道系统,加强城镇绿化美化建设,提升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绿地率。依托现有的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与城镇社区、公园、历史古迹等相连通,实现自然生态与人文景观的融合。推广乡土树种和适生优良树种种植,提升园林绿化管理养护水平。

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和乡村振兴局应当落实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双轮驱动,开展乡村建设评价,优化城乡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布局,完善市、乡、村体系建设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优化城乡资源配置,推进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管网就近向乡村延伸一体化发展,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积极落实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及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

第十八条  市水利局应当改造提升现有湖泊、河道、湿地等水系,推进河湖连通,恢复河道生态系统。加大水源地保护,动态更新供水管网,确保城镇供水厂和二次供水点水质安全。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资源,构建“一屏两带三区”的生态安全格局。

第二十条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应当加大历史人文资源保护,建立历史文化遗存数据,编制重点文物保护方案。做好文物及非遗项目的传承保护与开发利用。

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建设,保留城市现有文化要素和传统业态,打造与传统文化相融合的现代公共休闲空间,建设有文化印记、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特色文化小镇。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应当因地制宜优先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扩大城镇清洁能源使用范围。加大城镇电气化、综合能源及智慧用能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局应当建立以物质性救助为基础,服务性救助、发展式救助为补充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补齐养老等社区服务短板。

第四章  治理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落实国家安全战略,有效防范和化解各领域重大风险,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实现民族团结和社会治理共融共促。加强与对口援建地区、帮扶单位的合作,依托对方在科技、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提高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水平。

建立社会参与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机制,引导和支持全社会参与高原美丽城镇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推动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和运营主体多元化、市场化。

第二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发动社区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健全城镇基层治理机制,鼓励引导社区居民、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区治理。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参与社区治理,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配合开展社会治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等城镇公共安全防控和防灾减灾体系,完善城镇安全防灾减灾规划,加强安全设施、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推进事故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城镇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智慧城镇管理体系,整合市政运营、交通运行、应急管理等信息资源,提高城镇建设管理智能化水平。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开展城镇基础设施大排查、大治理工作,动态更新改造城镇老旧破损市政设施。

强化城管执法队伍能力素质建设,提高精细化治理水平,推动城镇管理和服务力量下沉。联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城镇主干道和高速路进出口附近村镇村貌整治力度,拆除影响市容的违法建筑,对相关路边建筑实施美化工程,实现整洁有序。

建立城镇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管理系统,统筹建设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立全过程分类系统和配套垃圾分类制度,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建立健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落实“一日两普扫,全天候保洁”制度,提升城区道路保洁精细化水平。严格垃圾无害化处理程序,确保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编制实施医疗设施建设规划,加大城镇医疗卫生设施、物资储备和医疗队伍建设,提高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重点补齐医疗等社区服务短板。

第二十九条  市民政局应当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对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实施精准保障。

第三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据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规划和城镇体检评估标准,定期开展城镇体检工作。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公开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省共建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格尔木试点建设考核办法

根据《中共格尔木市委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格尔木市建设实施方案和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格尔木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格发〔2021〕11号)及《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精神,为全面推进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工作,强化工作导向,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对各成员单位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工作开展考核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部省共建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格尔木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考核时间

部省共建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试点建设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与年终目标考核一起进行。

三、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中共格尔木市委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格尔木市建设实施方案和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格尔木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及《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中各成员单位职责完成情况,包括组织制度、政策保障、资金保障、督查指导、工作推进、信息宣传等,详见部省共建高原美丽城镇格尔木建设任务分解表(附件),考核任务分为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考核分值设置基本分100分。

四、其他事项

(一)将部省共建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格尔木试点建设工作列入市委组织部格尔木市目标责任清单式动态考核管理系统;

(二)市政府督查室每半年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工作推进迟缓、措施不力、氛围不浓,工作推诿、不配合的成员单位,部省共建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格尔木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进行通报批评;

(四)本办法由部省共建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格尔木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省共建高原美丽城镇格尔木建设任务分解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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