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制定《格尔木市格尔木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高质量发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按照全省的总体工作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州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有关精神,探索我市整市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的路径方法,进一步提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动力,充分发挥对农牧民群众的引领带动作用,助推乡村振兴。格尔木市现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近270多家,合作社总体发展的成效显著,同时也存在整体质量不高,合作社自我规范不强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事业发展工作,近年来,省级下达格尔木市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工作任务,在市级层面开展合作社制度建设,建立合作社监管和运行长效机制,力求解决合作社管理体制不畅,政府相关部门对合作社监管水平不高,信息互通不紧密,合作社内部运行不够规范,与成员联结不够紧密,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扶持政策精准性不强、指导服务体系有待健全等现实问题,对全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
二、起草依据
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规定和文件,本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2011年1月)、省委农办 省农业农村厅 省发改委等十一部门制定的《青海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提升16条》(青农办〔2021〕2号)、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等十一部门《青海省农牧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青农政改〔2020〕297号)、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格尔木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格政办〔2019〕162号),将相关规定和文件的条文进行归纳,并结合本市农牧民合作社发展实际进行制定。
三、执行范围和期限
(一)执行范围:全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二)执行期限:《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执行,有效期2年。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合作社发展长效机制、合作规范条件、市级示范社标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名录、合作社省州示范社监测机制、准入退出机制、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协调机制、扶持政策落实等内容。
四、意见征求情况
经向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共采纳意见4条,其中市财政局1条、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条,市政府办公室(市金融办)、市司法局、市水利局、市林草局、市税务局、西城区行委、东城区行委等其他部门单位回复无意见;市农牧和乡村振兴局致函格尔木盐湖律师事务所进行该《办法》合法性审查,农牧系统法律顾问出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认为该《办法(送审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和中央农办《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以及青海省《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16条》的有关规定,可以上报进行下一步审核;市司法局对该《办法(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出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提出的5条意见通过调研评估、广泛征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牧民群众的意见、修改《办法》制定内容等逐一采纳和进一步完善。
五、主要作用
《办法》公布实施后,能够解决全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民群众了解国家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政策,对标规范组织和运行,推进持续、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