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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格尔木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31 10:06:44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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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FS01—2023—0002

各行政委员会,市政府各局、委、办,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格尔木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月19日

格尔木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格尔木市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规范和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11号)及基本建设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格尔木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及省州级财政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等方式筹措的用于支持推进海绵城市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在国库统一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负责对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项目年度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负责督查各海绵项目建设进度,并按照任务分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海绵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具体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组织绩效考核等。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参与研究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原则;根据拟订的中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中央补助资金和总体绩效目标;对中央补助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管理情况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中央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管理、审批等事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审核(批),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全面负责,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规模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扩大规模和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做好项目绩效自评、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纳入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的示范项目,具体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排水防涝设施、雨水调蓄设施、城市内部蓄滞洪空间、城市绿地、湿地、透水性道路广场等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涉及的城市内河(湖)治理、沟渠等雨洪行泄通道建设改造以及管网排查、监测设施建设等;居住社区、老旧小区改造和完整社区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绿地建设、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等。

第四章  资金的来源与使用

第七条  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主动争取中央、省州级资金及政策性银行资金支持,加快建立市本级财政承担机制,并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向海绵城市建设投资,不断加大城市建设的投入,逐步建立促进海绵城市建设投入和费用筹集机制,促进海绵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建立持续稳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投入保障机制,通过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设立市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争取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统筹安排,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保障。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由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根据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水利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评审项目,确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专项资金根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有关规定拨付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报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按照报账制度由住建局支付资金至最终收款人。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属于引入社会资本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州级海绵城市建设的激励政策,落实支持海绵城市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海绵城市试点的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资金使用范围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加强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缓慢的单位,由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通报批评并定时报告市政府,情况严重影响格尔木市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将提请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问责。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在海绵城市的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对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监管,加强工程质量和运营标准的全程监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需按原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严格绩效考核,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纪委(监委)、审计局、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规定事宜,按照国家、省、州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格尔木市财政局会同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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