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1日起施行。
2023年4月11日
格尔木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州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及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工作部署要求,调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形成全市招商一盘棋局面,营造浓厚招商氛围,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州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结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相关单位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工作。
第三条 结合各单位基础条件、主管行业等,考核工作坚持全市统一指标体系,格尔木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纳入考核单位。
第四条 考核工作与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进行。日常督查由“格尔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开展。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 考核指标注重实效,根据工作实际,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坚持以目标、责任、实效为导向,考核由月调度、季通报、半年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调动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
第六条 考核指标包括绩效指标、加分项指标、减分项指标三部分指标组成。
第七条 绩效指标根据工作实际设定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权重总值为100分(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加分项4项。超额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5%以上,总分加1分,超10%以上,总分加2分,超15%以上,总分加3分,超20%以上,总分加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招商引资工作受省委、省政府(含两办)正式文件表彰加5分;招商引资工作受州委、州政府(含两办)正式文件表彰加3分;项目推进过程被国家主要媒体(如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等)报道,总分加2分,累计不超过4分。
第九条 减分项4项。招商引资工作受省、州、市级通报批评,对项目落地造成负面影响的,总分扣5分;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10%以内(含10%)总分扣2分,未完成10%以上20%以内(含20%)总分扣3分,未完成20%以上总分扣5分;未按要求规范报送统计表总分扣5分;在督查中项目建设进度与统计报表不一致的总分扣5分。
第十条 绩效指标评分说明见附件2,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认定标准见附件3。
第十一条 绩效指标、加分项指标、减分项指标三部分得分合计值为各相关单位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综合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工作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实施,以实地考核为主,有效结合月调度、季通报、半年督查、年终总评方式考核,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过程管控,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
月调度:每月25日前,各单位将本月的工作动态、招商信息、对接洽谈情况、签约情况及招商项目的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季通报:根据各单位每季度的项目进展情况、到位资金情况,信息报送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在下季度首月10日前对上季度工作进行小结,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半年督查总结:通过现场查看、重点项目抽查、线上调查等形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办公室信息督查科、市政府督查室,对全市各相关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核查。根据月调度和季通报情况,对半年工作进行总结,并根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措施方法,为做好全年招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年终考核:核查全市各相关单位招商引资基础工作、招商推介宣传、项目签约成效、项目推进落地情况,结合全年工作情况综合打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市考核办,统一纳入职能部门分解指标任务,列为责任单位重点工作内容开展实地考核。同时,将招商引资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格尔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考核办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适用于2023年至2025年度的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