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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25 11:43:03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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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名称:格尔木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条款数目:共40条。

章节设置:总则、建设与管理、申请审查与许可、管理和监督、附则 

许可范围:从事制造、物业、电力、燃气生产、科研、卫生、娱乐经营、机动车清洗、屠宰场、建筑、餐饮、医疗、洗浴、宾馆酒店、其他生产生活服务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机关: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制度的建立背景

1994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保留“城市排水许可”。2004年10月,国家建设部发布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135号令)规定了城镇排水许可核发条件。2006年12月国家建设部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再次强调,要严格执行污水接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避免雨水、污水管道混接。2013年10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2015年3月1日颁布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1号令),2022年国家住建部对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后于12月1日公布;2023年2月1日施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6号令)。

二、制定《格尔木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必要性

《办法》的制定是强化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既是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促进社会经济科学发展的有效抓手,又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有力举措,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行政管理办法。

三、制定《办法》的目的 

为确保我市污水规范排入排水管网,城区内河流水系和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城镇居民产生的污水均规范收集并流入城市排水公司集中处理,避免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通过对全市城区内从事制造、物业、电力、燃气生产、科研、卫生、娱乐经营、机动车清洗、屠宰场、建筑、餐饮、医疗、洗浴、宾馆酒店、其他生产生活服务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强化城市排水管理,降低因排水户未按要求安装预处理设施或未按规范接入主管网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隐患。有效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生态环境污染。

四、制定《办法》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6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和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6号)等法律法规。

五、《办法》内容解读

(一)实施污水排放许可的范围

从事物业、卫生、娱乐经营、机动车清洗、建筑、餐饮、洗浴、宾馆酒店、其他生产生活服务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排水户;被生态环保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和从事制造、电力、燃气生产、科研、屠宰场、医疗等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重点排水户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单独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需在城市排水设施主管部门指导下,将污水管道合理连接到临近道路的排水设施,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二)“排水许可”与“排污许可”的区别  

1.许可的对象范围不同。

排水许可的对象是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制造、物业、电力、燃气生产、科研、卫生、娱乐经营、机动车清洗、屠宰场、建筑、餐饮、医疗、洗浴、宾馆酒店、其他生产生活服务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污许可的对象为生态环境部门所列名录,重点以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个体用户。  

2.许可目的和作用不同。排水许可办法是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排污许可证办法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污染物排放量、许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是一项具有法律含义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对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的定量化管理的手段。  

3.执法主体依据不同。排水许可执法主体为市政排水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排污许可执法主体为生态环境部门。  

(三)排水户安装预处理设施的要求

排水户应严格雨、污分流及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隔油池、隔油沉砂池、沉淀池、格栅井、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规模应当与污水排放量相匹配。

(四)排水设施的管养责任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以排污设施主、支排水管网交汇点的检查井(含辅井)为界限,交汇点以外的排水设施主管网由城镇排水运维单位负责维护、维修,交汇点以内的排水设施支管网由排水户产权单位自行负责维护、维修。排水户内部排水设施及预处理设施的管理养护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排水设施的产权人负责,并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定期进行清疏养护。

(五)污水排放口的设置要求

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排放污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要求。

被环保部门列入重点排污企业的,应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排水户应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

(六)排水户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处理方法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报告。

(七)办法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的登记、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说明:规范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明确了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开展排水许可工作的合法性和职责范围。主要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办法》第十一条:“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释义说明:主要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九)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范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释义说明:此条款明确办理排水许可的具体要求。排放口设置:位置、高程、管径要符合规范要求;预处理设施:是指水质超标的污水排放到城镇排水设施之前利用物理、化学、生化等方法对其进行处理,使排入城市主管网的污水水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规定。如从事建筑、餐饮、医疗、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沉沙、隔油、消毒、毛发收集等预处理设施。

(十)《办法》第二十二条:“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释义说明:此条款明确了排水许可变更申请的具体要求。主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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