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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格尔木市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8 17:40:38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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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委员会,市政府各局、委、办,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格尔木市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5月15日

格尔木市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级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生发〔2022〕31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级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生发〔2022〕31号)要求,向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及州生态环境局报送2023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含证明材料),确保2023年评价成绩达到基本稳定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任务,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涉密文件不得做为支撑材料,仅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负责落实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等举措。

(二)市生态环境局(海西州生态环境监测站格尔木分站、格尔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监测点位选取,农业面源监测、重点污染源企业基本信息调查及确认,并按照考核要求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环境质量的数据统计及环境状况和生态保护管理;整理汇总监测数据资料,负责空气自动站正常运维,确保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空气自动站数据无缺失;负责重点工业企业日常核查工作,做好现场核查笔录;协助国家、省、州开展核查工作。

(三)东城区行政委员会、西城区行政委员会。负责生态乡镇、生态乡村、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等的申报及创建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负责提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相关资料、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相关资料及数据来源证明支撑材料;负责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情况支撑材料;负责落实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提供为确保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含项目工程立项、验收资料);协助国家、省、州开展核查工作。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提供制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及考核年内对现有企业落后产能、工艺及技术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新增企业是否有列入负面清单的相关材料;负责提供考核年上一年第二产业增加值和生产总值数据的相关材料;负责提供绿色低碳发展的相关支撑材料;协助国家、省、州开展核查工作。

(五)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制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及考核年内对现有企业落后产能、工艺及技术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新增企业是否有列入负面清单的相关材料;协助国家、省、州开展核查工作。

(六)市财政局。依据年度考核结果,负责分配拨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足额保障考核工作和监测经费;提供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经费使用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助国家、省、州开展核查工作。

(七)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考核年内县域国土面积,未利用地、耕地和建设用地等各项指标数据并提供数据来源及证明材料;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县域内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国家公园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数据和其他材料;负责做好县域内矿山治理恢复等生态保护工程;负责落实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保护要求,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情况及相关材料;负责落实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包括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水质情况相关材料;负责落实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提供为确保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材料(包含项目工程立项、验收资料);协助国家、省、州开展核查工作。

(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县域内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数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负责提供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台账、自行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及数据;负责提供考核年内全市城镇污水排放量、处理量、处理率及污水管网覆盖率相关材料;负责落实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提供为确保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支撑材料(包含项目工程立项、验收资料);负责提供近几年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情况相关资料;负责考核年县域内水域湿地指标数据、落实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包括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水质情况、县域内水域生态保护工程支撑材料;协助国家、省、州开展核查工作。

(九)市水利局。负责提供考核年县域内水域湿地指标数据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资料,负责落实县域内水域生态保护工程;负责落实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包括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水质情况相关材料;协助国家、省、州开展核查工作。

(十)市农牧和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考核年内耕地和建设用地(水田、旱地)、草地等各项指标数据及生态工程领域相关材料;负责实施县域内生态保护工程,负责提供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相关资料;负责落实农业面源防治,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工作台账;负责落实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提供为确保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含项目工程立项、验收资料);协助国家、省、州开展核查工作。

(十一)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供考核年县域内林地指标中各项数据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县域内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国家公园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数据、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及与林业工程相关的材料;负责落实农药使用指标施用情况,包含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负责落实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提供为确保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材料(包含项目工程立项、验收资料);协助国家、省、州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十二)市统计局。以最新统计年鉴为依据提供格尔木市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础情况和产业增加值指标及证明材料;协助国家、省、州开展核查工作。

(十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提供全市垃圾填埋场基本情况及环评、竣工验收批复,确保垃圾填埋场正常运行。负责对垃圾填埋场周边的土壤及周边地下水进行监测(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进行监测),并提供监测报告。负责提供县域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等数据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渗滤液回喷记录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协助国家、省、州开展核查工作。

(十四)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年平均气温以及全年平均降雨量。

三、主要任务

(一)考核范围、内容和指标及填报要求。

1.范围。依据相关要求,对我市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及污染源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范围之内。

2.内容指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技术指标包括生态质量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生态质量指标包括生态格局指标、生物多样性指标、生态功能指标、生态胁迫指标。生态格局指标包括生态用地面积比指数、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指数、生境质量指数、重要生态空间连通度指数。生物多样性指标包括重点保护生物指数、指示生物类群生命力指数、原生功能群种占比指数。生态功能指数包括防风固沙指数、水土保持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水源涵养指数。生态胁迫指数包括陆域开发干扰指数、自然灾害受灾指数。环境质量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指标、地表水水质指标、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土壤环境质量指标包括土壤质量安全点位比例。地表水水质指标包括达到或优于Ш类水质比例、地表水水质指数。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包括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自然生态变化详查、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3.数据填报要求。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协调沟通和衔接配合,确保考核工作有序、扎实推进。

(1)市县域生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组织自查工作,认真填报数据,编写自查报告,保证数据填报的规范性、可靠性及材料的完整性,注重各部门所提供数据的一致性和逻辑性。

(2)自查报告中的指标数据汇总表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对于无法收集获取的数据,需加以补充说明。

(3)市县域生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的自查报告、数据指标汇总等需加盖市政府公章,各相关部门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需加盖部门公章,由市政府统一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及州生态环境局。

(4)数据填报要注意数据量纲的转换,避免出现填报错误。

(5)各部门职责及提供资料清单,同时将各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经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后,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部门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内容。

(二)数据采集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工作要贯穿整个考核评价工作,相关参与部门必须严格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2.在收集数据资料或组织开展监测时,要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及规定。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如自然生态指标数据)均需有相应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3.水质、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913-200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有关要求,样品采样、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监测报告有完整记录,并建立电子或纸质档案。

(三)数据报送。

1.报送对象。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及州生态环境局。

2.报送内容。自查报告及有关数据说明和证明材料等。

3.报送方式。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和纸质版(盖章)正式公文同时上报至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贺成斌;联系电话:8431176;邮箱:1142348720@qq.com)

4.报送时间。请各单位提前做好全年统筹安排工作,委派专人负责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资料收集及报送。报送时间以国家发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正式发文为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州的有关要求,高度重视,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二)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三)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若有新变化,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及省、州相关要求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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