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财政局
《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和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8章35条,主要包括总则、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考核、绩效结果应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为主线,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对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主体、内容及责任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预算绩效管理法治化是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重要保障。《条例》抓住“全面”和“绩效”两个突破口,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基本框架进行了全面规范,本身就是对预算绩效管理立法的重要探索。青海省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依据《条例》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并及时总结经验,可以为全国预算绩效管理探索提供“青海经验”。
二、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做出了规定。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时强调,“统筹抓好财政、税收、审计等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把各方面资金管好用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的意见》。本次省财政厅制定的《条例》作为先行性的地方立法,具有以地方实际需求为导向,为解决地方预算绩效管理实践问题提供法定支撑的特点,有助于进一步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流程、要求、职责划分等不断完善,并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实践参考。
三、制定《条例》的依据
《条例》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同时总结近年来预算绩效管理领域较为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地方特点的法规。一方面,《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确保预算绩效管理的各责任主体“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条例》进一步突出了各部门承担的具体责任,强化了责任落实,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为重点,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将绩效理念、方法、措施、责任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及监管全过程,着力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一)构建权责明晰的多方参与机制。《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本级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及方式。以上措施明确了各级人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预算部门工作职责,规范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范围,有利于形成多方联动、共同推进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格局。
(二)硬化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约束。《条例》将绩效评价各环节工作作为主要章节,进一步硬化了资金使用的绩效约束。《条例》第十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在储备项目和编制预算时,应当按照要求合理设置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同时,《条例》明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预算的前置条件,将绩效运行监控作为整改纠偏的具体举措,使预算安排和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州市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健全激励约束并重的绩效结果应用机制。《条例》将绩效结果应用作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推动形成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闭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反馈、问题整改、通报、报告等机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编制预算的依据,将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将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结果、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考评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内容。进一步强化了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有力推动了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融合。
(四)建立规范透明的绩效信息公开体系。《条例》建立了规范透明的绩效信息公开及法律保障体系,将重大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分别随同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通过规范绩效信息公开、加强人大监督、明确违法责任,倒逼各地、各部门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将绩效管理覆盖所有财政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全过程,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