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委员会,市政府各局、委、办,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8月3日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青政〔2023〕19号)、《海西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西政〔2023〕4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州党委政府和市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融入生态文明高地、产业“四地”建设,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新篇章、加快建设现代化全省副中心城市而团结奋斗。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分管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六条 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市长对分管领域和联系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和信访稳定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副市长应当及时将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报告市长,涉及原则性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并向市长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市长、副市长的重要活动和相关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九条 各行政委员会、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州审计局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州党委政府、市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中央和省州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二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做好政府决定、命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三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事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四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五条 坚持清正廉洁。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州市具体措施,驰而不息纠治“四风”,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惩治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树立干部清正、政府清廉的良好形象。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六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和联系,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认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可安排各副秘书长、办公室各副主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市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及新闻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州党委政府和市委工作要求的措施,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和市委主要领导的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讨论需要提请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研究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和批转的决定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五)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或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以及拟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六)其他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定期学习法律法规。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市政府常务会议可安排各副秘书长、办公室各副主任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监委相关领导出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专家学者等列席。
1. 市司法局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等提供法律意见,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2. 市审计局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以审计视野分析问题、提炼审计要情和建议,密切关注改革措施的推进和协调配合情况,关注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积极建言献策,发挥审计服务政府决策职能,提出项目的实施意见;
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统计局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革开放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等事项;对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安排使用提出意见,保证重大项目的资金安排程序合法合规;
4. 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的主要任务:通报常务会决定事项办理情况;根据会议要求,适时开展督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应当准备充分,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或组织专题会议讨论后,报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议题应事先研究审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议题涉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会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方可按程序提交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议题涉及重大项目、重要事项的,会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市长或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签发。会议议题及相关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日内送参会人员审阅,紧急情况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公开发布。新闻单位撰写的会议新闻报道稿件,应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应报市长或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涉及国家秘密或有特殊规定的,可不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分工组织召开并主持,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调、落实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作出的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讨论需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三)研究部署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专项事项、重要工作的协调实施事项或单项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四)需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组成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专题会议需制发会议纪要的,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负责审定签发,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市长碰头会,听取各副市长分管领域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各副秘书长、办公室各副主任参加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长碰头会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市长审定签发。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审批并减少各类会议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应当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确有需要的,报秘书长或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领导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经主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市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市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市政府领导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授课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一条 严格遵守会议请假制度。参会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及时上报参会人员名单,坚决杜绝迟报漏报错报。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请假、缺会,要求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会的,不得由工作人员替会,更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提前向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参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 严肃会风纪风。参会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并按指定位置就座,不得迟到或早退;会议期间,不得交头接耳、打瞌睡、开小差或从事与会议内容无关的活动,不得接打电话、发信息;需佩戴党员徽章、证件或有着装等其他要求时,应严格按照要求执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市政府办公室建立重要工作统筹机制,加强与省政府办公厅、州政府办公室和市委办公室的沟通对接,提前衔接汇总每周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会议及相关活动,确保政府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转。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文件报送有关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程序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人事任免,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市长审定签发。报送省州政府和市委常委会审议的文件,由市长审定签发。报送省州政府部门的文件,可由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应主动进行部门间的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出主要分歧和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意见。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涉及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州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牵头加强协调,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要配合协助,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需要市长审批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呈报。
第三十七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按分工签发;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认为必要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长签发;涉及市政府领导分工交叉或综合性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报市长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按程序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涉及市政府工作的公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定签发;如有必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签发。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再单独发文。
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市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范围由市政府办公室核准,未列入清单的简报一律不得报送。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退回原报文单位。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四十条 市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办公室要强化政务督查,构建闭环落实机制,对重点任务逐项明确责任人、推进节点、完成时限,抓好全过程跟进落实,确保重点工作任务件件落实、事事有效。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综合采用现场督办、随机抽查、暗访督查和“四不两直”等方式,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预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科学制定工作要点、计划和安排,加强节点管理,确保高质量完成阶段性任务和年度目标。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聚焦全市中心工作、重点任务和重大民生事项,按照大兴调查研究的要求,积极谋划和开展各类专题调研,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指导推动工作落实。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州市具体措施,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深入一线、下沉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市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市委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等,必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上级规定,细化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种类、清单、要求和程序,做到常规工作定期全面报告,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市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州市具体措施,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格尔木市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和报备制度》。各副市长外出,由市长审签后,报市委书记审批,并向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报备。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市长审批,向市委书记报告,并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报备。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9日印发的《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格政〔2021〕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