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提升执法效率和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现主动向社会公开格尔木市水利局查办的8件行政处罚案件。
1. 格尔木鼎升伟业冶炼有限公司因擅自启用消防应急井进行绿化灌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格尔木鼎升伟业冶炼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格政水罚决字〔2023〕第01号),对其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 格尔木英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私自采挖砂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格尔木英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格政水罚决字〔2023〕第02号),对其作出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3. 青海柴达木盐湖化工有限公司因擅自建设取水设施、超许可取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青海柴达木盐湖化工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格政水罚决字〔2023〕第03号),对其作出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4. 青海盐湖蓝科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青海盐湖蓝科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格政水罚决字〔2023〕第04号),对其作出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5.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钾肥分公司因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钾肥分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格政水罚决字〔2023〕第05号),对其作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6.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因擅自建设取水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向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格政水罚决字〔2023〕第06号),对其作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7. 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擅自建设取水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向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格政水罚决字〔2023〕第07号),对其作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8. 中信昆仑锂业(青海)有限公司因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中信昆仑锂业(青海)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格政水罚决字〔2023〕第08号),对其作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格尔木市水利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