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现将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公示如下:
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行政处罚
属地管辖,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案件审理
4.行政处罚告知
5.听证告知
6.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8.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9.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0.结案
11.归档
三、行政强制
应急管理部门为预防和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为保证行政决定的履行而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行为。
(一)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扣押财物;
3.其他行政强制措。
(二)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