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对格尔木市心**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格尔木市心**有限公司,从事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管理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给予格尔木市心**有限公司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格城管罚字[2024]0026号,处罚决定机关:格尔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3月12日)
二、关于对马某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马**,从事违章承运的行为,违反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 第五项,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给予马**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格城管罚字[2024]0001号,处罚决定机关:格尔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