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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格尔木市城镇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8 17:47:10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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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供热企业、供热用户:

由于受天然气购进价格持续上涨,带动天然气集中供热成本随之上涨,为保障我市冬季供暖工作有序开展,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用热需求等因素,经市政府同意,根据《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格尔木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的批复》(格政〔2024〕54号)要求,决定调整格尔木市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供热收费标准

(一)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5.50元,按套内面积计收。

(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1.机关事业(含驻格、驻训各军(警)部队)等单位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供热价格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协商议定,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每月每平方米5.50元基准价的20%。

2.营业性商业及其他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供热价格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协商议定,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居民供热价格每月每平方米5.50元基准价的30%。

3.按照国家、省、州发展改革委供热价格工作要求,非居民用户中的学校、托育机构、养老福利机构集中供热价格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即每月每平方米按5.50元计费,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按1.90元/立方米计费。

二、相关规定                                

(一)高层、小高层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加收每月每平方米0.2元的二次加压费,没有进行二次加压的供热企业或单位不得收取加压费。

(二)全市机关事业(含驻格、驻训各军(警)部队)等单位集中供热、非居民集中供热和居民住宅小区合用一个燃气锅炉供热的,实际用气价格按照不同类别供热面积进行比例分摊。按确定的比例,居民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按1.90元/立方米计费,机关事业(含驻格、驻训各军(警)部队)等单位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按2.41元/立方米计费,非居民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按2.98元/立方米计费。

(三)上述规定的燃气销售价格、集中供热收费标准为含税价格,且为用户最终到户标准。各供热企业要提高供热保障能力,优化服务质量,做好调整供热价格的宣传解释及暖气费收取工作。供热主管部门强化供热服务质量监管,保证供热质量稳定,建立完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诉求,提高用户满意度。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供热供气收费监管力度,对违规收取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费用的企业严肃查处。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供暖期开始之日起执行。原《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不调整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格发改〔2023〕659号)文件停止执行。




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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