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供热企业、供热用户:
由于受天然气购进价格持续上涨,带动天然气集中供热成本随之上涨,为保障我市冬季供暖工作有序开展,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用热需求等因素,经市政府同意,根据《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格尔木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的批复》(格政〔2024〕54号)要求,决定调整格尔木市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供热收费标准
(一)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5.50元,按套内面积计收。
(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1.机关事业(含驻格、驻训各军(警)部队)等单位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供热价格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协商议定,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每月每平方米5.50元基准价的20%。
2.营业性商业及其他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供热价格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协商议定,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居民供热价格每月每平方米5.50元基准价的30%。
3.按照国家、省、州发展改革委供热价格工作要求,非居民用户中的学校、托育机构、养老福利机构集中供热价格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即每月每平方米按5.50元计费,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按1.90元/立方米计费。
二、相关规定
(一)高层、小高层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加收每月每平方米0.2元的二次加压费,没有进行二次加压的供热企业或单位不得收取加压费。
(二)全市机关事业(含驻格、驻训各军(警)部队)等单位集中供热、非居民集中供热和居民住宅小区合用一个燃气锅炉供热的,实际用气价格按照不同类别供热面积进行比例分摊。按确定的比例,居民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按1.90元/立方米计费,机关事业(含驻格、驻训各军(警)部队)等单位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按2.41元/立方米计费,非居民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按2.98元/立方米计费。
(三)上述规定的燃气销售价格、集中供热收费标准为含税价格,且为用户最终到户标准。各供热企业要提高供热保障能力,优化服务质量,做好调整供热价格的宣传解释及暖气费收取工作。供热主管部门强化供热服务质量监管,保证供热质量稳定,建立完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诉求,提高用户满意度。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供热供气收费监管力度,对违规收取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费用的企业严肃查处。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供暖期开始之日起执行。原《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不调整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格发改〔2023〕659号)文件停止执行。
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