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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2 17:49:18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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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青海省定价目录》(青发改价格〔2024〕14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青政办〔2020〕21号)《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格尔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格政办〔2021〕6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价格,维护租住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公共租赁住房正常维护管理,现就进一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中心片区收费标准

东至江源路、西至中山路、南至黄河路、北至八一路范围内,50(含)㎡以内收费标准为10元/㎡·月,超出50㎡的面积收费标准为15元/㎡·/月。

二、次中心片区收费标准

东至察尔汗路、西至滨河路、南至迎宾路、北至人民路范围内除中心片区以外地段,50(含)㎡以内收费标准为8元/㎡·月,超出50㎡的面积收费标准为10元/㎡·月。

三、外围地区收费标准

除去中心片区和次中心片区以外的地段,50(含)㎡以内收费标准为5元/㎡·月,超出50㎡的面积收费标准为7元/㎡·月。

四、减免政策

根据《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格尔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格政办〔2021〕6号)规定,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90%减免;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70%减免;重点优抚对象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50%减免;对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减免条件的按最高减免金额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标准的批复》(格发改〔2017〕459号)停止执行。







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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