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青海某股份有限公司某酒店经营(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4日,我局收到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及对青海某股份有限公司某酒店经营(使用)的“某某丽特”牌舒爽沐浴露、“某某丽特”牌滋润洗发水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上述沐浴露和洗发水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当事人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时,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以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72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对经营(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人民币;对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0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
化妆品、沐浴产品等日常使用率高、市场需求大,经营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对公众身体健康带来了潜在风险。通过本案的查处,警示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下一步,格尔木市市监局将持续强化对化妆品的日常监管,坚决打击化妆品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净化化妆品市场,确保广大消费者安全用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