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碰瓷”名牌迷人眼 维护公平不迟到--2023年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大典型案例之八
发布时间:2024/08/16 17:06:55
发布单位:信息发布
来源:
浏览量: 10541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案件名称】格尔木某建材经营店实施混淆行为并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31日,我局接消费者举报,称被举报人不以真实名称标记商品,销售单标明销售产品为:索菲亚瓷砖,实际销售产品为“索菲陶瓷有限公司”产品,实际销售产品与宣传及单据标注名称完全不符,存在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格尔木某建材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店店铺招牌、店内形象展示墙和展示区瓷砖产品标签上标注有“索菲亚风尚”内容,在产品陈列展示区瓷砖标签标注有“100%绿色环保、杀菌抗菌、净化空气改善空气结构、改善心脏功能、促进血液循环、缓解呼吸道疾病、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促进新陈代谢”等内容。经查,2021年3月,当事人与四川省夹江县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专卖店装修协议》,当事人按照协议对经营场所进行了装修,在店铺招牌、店内形象展示墙和展示区瓷砖产品标签上使用了“索菲亚”文字,开始经营瓷砖产品。另查明“索菲亚”商标,注册人为上海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上海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从未向夹江县某某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四川某某陶瓷公司授权使用上海福祥陶瓷有限公司注册的“索菲亚”商标,也未与上述2家公司进行合作或联营,与上述2家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和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已构成实施混淆行为并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0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

“索菲亚”瓷砖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本案当事人在未经过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场所店铺招牌、店内形象展示墙和展示区瓷砖产品标签上使用“索菲亚”字样,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行业内同类型违法人员,警示经营者要坚守诚信原则,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充分体现了格尔木市市监局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价值理念和依法从严惩治侵权假冒行为的坚定决心。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 2019-2025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6328010005 青ICP备16000246 格公网备 63280102000002

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哈西亚图路25号 邮编:8160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