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格尔木某餐饮馆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格尔木某餐饮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核查,食品经营许可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在没有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经营冷食类食品。经查,得知该店销售的冷食类食品(凉拌土豆丝、凉拌豆芽、凉拌黄瓜、凉拌豆角、凉拌豆腐皮)为该店自行加工,目前还没有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许可,并且没有设置单独的凉菜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之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
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必须要到相关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证、健康证等证件,这既是对消费者的负责,也是自身安全生产经营的保证。本案的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能及时变更登记事项(增加冷食类食品制售),虽未造成重大危害,但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产生了隐患,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郑重的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前应主动办理、变更许可资质,履行主体责任义务,在源头上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