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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02 11:47:30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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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名称:格尔木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

条款数目:共23条

实施范围:市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领域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解读机关:格尔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办法的建立背景

为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多元处理机制,推进聘任兼职仲裁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社会化服务管理,发挥兼职仲裁员在调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23〕70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格尔木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的定义

兼职仲裁员,是指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被聘请,兼任仲裁审理职务的人员。仲裁委员会根据办案的需要,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执行仲裁职务时,原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在执行仲裁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

三、兼职仲裁员的聘任方式

《管理办法》明确兼职仲裁员可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

四、兼职仲裁员的管理职责

《管理办法》明确兼职仲裁员管理职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兼职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兼职仲裁员的监督及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

五、兼职仲裁员的管理标准

《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加强兼职仲裁员的管理,规定兼职仲裁员的工作职责以及仲裁员解聘条件,在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聘期内未能完成办案任务的”及“聘期内担任受聘仲裁委管辖案件代理人的”等情形下,仲裁委可以解聘或终止聘任。同时,《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了兼职仲裁员的劳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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