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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六次全面清理结果》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17 11:37:29
发布单位: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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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性,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海西州司法局《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六次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我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具体要求,组织各单位在我市第六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基础上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依据及范围

(一)此次清理以2023年全面清理结果为基数,除对第五次全面清理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外,还对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特别是将各部门自行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此次清理目录予以公布。

(二)此次清理主要针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已修改或废止、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公平竞争、违反产权保护制度、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业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修改或废止。

(三)按照《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名称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确定为2年。本次清理中2018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或宣布失效,确需保留的,由清理责任单位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逐件做出具体说明,并提请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重新制定,对有效期已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因调整对象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有效期未满,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执行的,继续有效。

三、清理过程

根据省州要求,我市印发了《格尔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六次全面清理结果》中,对全市3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开展全面审查,逐件、逐条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细致审查,就其中的重要问题多次与市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形成初步清理意见。

2024年8月27日,汇总各部门清理结果,制发《关于征求第六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意见的函》,要求各部门报送初步清理意见,有1家单位提出了1条修改意见,经审查后1条予以采纳。

2024年9月11日,委托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对《格尔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六次全面清理结果》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我局根据审查意见对文件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

2024年12月11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印发《格尔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六次全面清理结果》。

四、清理结果

(一)经过认真审查清理,现拟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9件,拟定予以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5件,拟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7件。

(二)公布予以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施行,内容未作修改的,应当重新公布。

(三)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制定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前继续有效。由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在6个月内完成该文件的修改工作,并按行政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重新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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