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名称:格尔木市村级阵地办公场所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条款数目:共22条。
实施范围:全市所有行政村村级阵地办公场所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解读机关:格尔木市民政局
一、办法的建立背景
村级组织场所是村级组织和群众开展活动的主要阵地。为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运用和管理,发挥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稳固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办公场所阵地建设,深入推动村级民主管理,提升村级组织服务水平,制定此办法。
二、村级阵地办公场所的定义
本办法指的村级阵地办公场所是指为满足村民委员会正常运转、日常办公及服务群众的需求建设的场所阵地,包括党群服务中心、为民服务中心、村“两委”委员日常办公场所。这些场所主要用于村级组织和群众开展日常工作及活动,为村民提供公共管理、矛盾调解、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村级阵地办公场所既是村民文化和教育活动中心,也是村级组织中党员学习和开展组织生活的场所。
三、村级阵地办公场所配备标准及要求
(一)硬件设施。办公场所应包括会议室、党员活动室、文化活动室、多功能室(一室多用)等,以及必要的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档案柜等。
(二)文化广场。应具有群众开展活动的文化活动广场,配备有关体育设施,以及音响、广播等文化设施。
(三)附属设施。村口应设置醒目的标示牌,包括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标志。
(四)挂牌要求。办公场所外部和内部应悬挂或设置必要的标识。
外部标牌:统一规范外部标牌悬挂内容和规格,如“××村党群服务中心”标识,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标识。
内部标识:对内部功能标识牌应保持在8块以内,且统一样式、材质和尺寸,确保规范、协调、美观。
四、村级办公场所的分级责任划分
一是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村级组织阵地场所使用的指导和监督。二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村级阵地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三是各村村委会作为村级组织阵地的直接管理者,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统计、维护设施等工作,确保阵地场所规范有序使用。
五、村级办公场所违规使用的处理情况
村“两委”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阵地设施、设备移交制度,因换届或其他原因调整班子和资产管理人员时,原管理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向新负责人移交相关设施设备和档案资料,并由所在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监管。村级阵地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设施、设备损坏、丢失,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乡镇根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处理。
格尔木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