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格尔木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格法委执法组〔2025〕5号)要求,现将格尔木市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单位公告如下:
一、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
格尔木市民宗局、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格尔木市教育局、格尔木市公安局、格尔木市司法局、格尔木市财政局、格尔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格尔木市交通运输局、格尔木市农牧局、格尔木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格尔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格尔木市林业和草原局、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税务局、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格尔木市气象局、格尔木市消防救援支队、格尔木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格尔木市水利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格尔木市烟草专卖局。
三、依法接受委托施行行政检查主体
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由委托机关将书面委托协议、受委托主体、委托的行政职权报市司法局备案,并公示上述内容后方可开展行政检查。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特此公告!
中共格尔木市委全面依法
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