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对格尔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调整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及有效期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格尔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格法政组办〔2024〕3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格尔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wps
格尔木市司法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