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城市地下管网安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
2025年7月22日
格尔木市城市地下管网安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线)规划、建设与运维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网(线)安全稳定运行,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地下市政主管网(线)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网(线),包括但不限于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类管网(线)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管网(线)本体、内部环境、管网(线)运行和人员安全,配套建设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报警、标识及其它设施。
第三条 城市地下管网(线)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安全可靠、智能高效、协调发展的原则,注重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促进地下管网(线)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网(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解决重大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就重大事项报市政府研究。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类管网(线)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城市地下管网(线)进行建设及监管,各运维单位负责各类管网(线)的日常运行维护。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作为规划的主管部门,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利用好规划编制成果,节约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协调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管网(线)等专项方案与我市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有效衔接,专项方案应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实施。
第六条 各专项方案的编制应遵循“集约高效、安全韧性、绿色低碳”原则,具有科学性与前瞻性,鼓励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和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进行建模并模拟分析,应预留扩容接口,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带来的人口增长和技术迭代更新,内容中应体现出对现状的分析、明确编制的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 各专项方案应与道路建设、海绵城市、城市更新、城市体检等专项方案同步落实,优化设施布局与衔接,统筹地下与地面设施协同建设,实现地下管网(线)、通道等设施的竖向分层布局和横向紧密衔接,避免重复开挖。
各专项方案的草案应进行社会面公示并组织专家审查、召开公众听证会,采纳、吸纳群众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进行批准实施。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住建、水利、城管、文旅、东、西城区、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格尔木市供电公司、通讯运营商等部门应负责对格尔木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供水、供热、燃气、排水、通信、电力、广电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更新等。各特许经营、委托运营单位按照《特许经营条例》《特许经营协议(合同)》《委托运营协议(合同)》等要求,对自有产权的地下市政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更新等。
第九条 城市地下管网(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须由具备市政工程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参建。
新建、改建、更新的城市地下管网(线)设施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场前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用于相关的施工作业。建设需穿越、跨越铁路、利用城市道路、防空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文物保护、军事用地、军事设施、林草湿地等情况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城市地下管网(线)进行普查、排查。
普查对象 所有供水管网、排水管网、供热管网、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燃气管网、广播电视管线、废弃检查井、阀门井、雨水井、排水口、窨井盖等附属设施。
普查依据 各行业主管部门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建办城函〔2021〕208号)为指引,以市政道路为主体合理划分普查单元,科学编制单元编号,各普查单元之间要做到无缝衔接、全面覆盖,确保不留死角。
普查方式 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地下管网(线)等基础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通过内业资料自查、现场踏勘、现场探测等方式实施,缺乏普查手段或在普查工作中存在其他困难的,可以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普查,摸清我市建成区范围内地下管网(线)等基础设施底数,完成基本信息采集录入,形成台账清单(包括格式统一的电子信息数据库)。
各部门的普查结束后的纸质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整理后报至格尔木市城建档案馆统一入档管理。
第十一条 市数据局统筹搭建智慧平台,整合各部门管网(线)基础信息库,实现数据共享、动态更新和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管网(线)异常工况自动识别与精准调度处置能力,推动运维管理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预防的智能化转型,且数据共享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等相关规定。
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及普查结果并入智慧平台,通过融合移动通信、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构建覆盖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电力等全域地下管网(线)的市政基础设施感知网络,实时采集设施运行数据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依托智慧化管理调度系统实现跨部门数据共建共享,各运维单位结合物联监测数据精准提报运维需求,由行业主管部门整合形成年度建设项目库,联动发改、财政部门强化资金保障,推动地下管网(线)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向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方向迭代发展。
第十二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城市地下管网(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运维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在项目完工交付投用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全套施工资料,施工、设计单位需向建设单位提交包含管网(线)布局图、运维标准、应急措施的运维手册(包括电子版);手册需标注关键节点(阀门、检测井)坐标及维护周期,由建设单位统一移交至运维单位。
竣工验收通过后30自然日内需向运维单位完成运营管理移交工作,运维单位要签署接收确认书并开展运营维护,移交内容包括工程资料、检测报告、权属证明、保修承诺书等。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网(线)运维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切实保障城市地下管网(线)系统安全高效运行。
(一)城市地下管网(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各类标志,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健全地下管网(线)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网(线)进行日常巡护。
(三)建立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四)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网(线)安全隐患,对出现的影响设施功能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需要应急抢险维修的由运维单位及时处理。如建设年限过长,达到更新年限且涉及问题较多需进行改造的,由运维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年度改造计划进行维修改造。
(五)定期对管网(线)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线事故的发生。
(六)凡是涉及所属地下管网(线)的施工项目,要对地下管网(线)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做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
(七)制定地下管网(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网(线)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地下管网(线)抢修预案组织实施。
(八)实行地下管网(线)信息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地下管网(线)普查,随时掌握管网(线)情况并做好预防。每年年初将普查数据及更新后的信息数据在智慧平台上进行更新。
(九)建立地下管网(线)安全档案。
(十)地下管网(线)需要废弃的,地下管网(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处置,不能拆除的地下管网(线)应当进行安全处理并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十四条 各运维管理单位负责所属管网(线)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维修,确保管网(线)安全稳定运行。建成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市政供排水主管网(线)由格尔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管理;燃气管网(线)(自企业门站至用户端全程管线)由格尔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昆仑能源有限公司按各自特许经营区域负责运维管理;供热管网(线)由格尔木城控公共事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管理;电力管网(线)由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格尔木市供电公司负责运维管理;通信管线由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按照各自权属进行运维管理。
第十五条 各运维管理单位要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处置。发生涉市政管网(线)事故时,各运维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应急与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应急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网(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委托运营等工作,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每季度抽查管网(线)运行状态及维护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 通过国有资金、政府财政资金进行补贴的运维单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特点制定考评机制及考核细则,明确运维单位的年度运维经费及标准,并对运维单位开展考评、通报工作,向市政府报送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向社会公示管网(线)布局图(涉密除外)及年度运维报告。非国有资金及政府财政拨款的其余管网(线)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自评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技术规范,动态调整并公布年度安全运行目标的具体指标值。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网(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庭院内铺设的地下管网(线),不包含庭院管网(线)与市政公共管网(线)衔接处由产权单位自行维护管理,庭院管网(线)与市政公共管网(线)衔接处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运维单位按照市政管网(线)要求进行管理维护。
未划入城市建成区的地下管网(线),其管理维护责任应由各乡镇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予以明确划分,并制定各自的运营维护管理办法,保障管网(线)运行稳定。
企事业单位自用管线(含生产专用管线)、军事设施专用管线、油气长输管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管理的管线,其规划、建设及安全管理等事项,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相关管理权限、技术规范及监管要求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