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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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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格尔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21 1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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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21日起施行。

2025年8月21日

格尔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格尔木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建设,规范海绵项目建设、管理和运维,保障城市水安全、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协调统筹、经济适用、安全美观”原则,坚持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协调,降低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水循环的不利影响,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促进雨水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条  格尔木市建成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应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避免大拆大建,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科学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研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及目标,组织、督导和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各类规划编制,为城市小区、道路、管网等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指导,确保项目建设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指导全市海绵城市设施维护工作;开展海绵城市理念宣传,引导社会企业和市民积极参与建设。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等工作,并要求在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置海绵专篇。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财政支持政策,积极配合争取各类财政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指导和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及“两证”办理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保护现状河流、湖泊等城市自然水体,合理确定城市水系保护与改造方案,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全力配合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制度、政策的制定。

市审计局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为海绵城市绿地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指导,按要求落实绿地建设项目相关任务及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在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承担海绵设施运行维护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城市地表水、地下水、污水等污染防治及监测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降雨特征进行分析,研究暴雨强度特点,提供相关气象资料,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专业气象服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其他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明确规划区域内海绵城市总体控制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规划区域内海绵城市总体控制要求,制定海绵城市实施策略、原则和重点实施区域。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竖向系统等相关专项规划和分区规划应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第七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应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关于海绵城市的总体要求,分解并明确各建设场地及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综合雨量径流系数等要求,并与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的其他专项规划进行衔接,落实相关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

第八条  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开发控制指标,并纳入土地划拨或出让条件。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九条  落实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格尔木市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导则(试行)》《格尔木市海绵城市建设施工与验收手册(试行)》《格尔木市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导则(试行)》《格尔木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图集(试行)》(DBJT26—65)等。建设单位确保建设项目全过程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各审核单位、机构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规范进行审查、批准。

第十条  海绵城市设计目标应根据专项规划或系统化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气候、土壤及土地利用等条件,合理选择以雨水渗透、储存、利用、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技术及设施。在此基础上,海绵城市建设规模需符合设计目标要求,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水力模型对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经济分析确定最优方案。

第十一条  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技术指导并保证建设质量,应面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和部门征集市海绵城市专家库成员。入选专家需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的需求,熟悉相关政策文件,掌握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等规定,熟悉建设领域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技术,且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在此基础上,市海绵城市专家库将着重研究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需要时,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及审批提供全面、专业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立项阶段。建设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置海绵城市专篇,内容包含建设条件分析、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

市自然资源局在开展相关工作时,需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开发控制指标纳入土地划拨或出让条件,同时,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对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及投资估算进行联合审查。重点项目需召开专项评审会,专家组成员至少有一名来自市海绵城市专家库。

审批通过后,方可对项目下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研批复》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编制海绵设计专篇,专篇内容主要包含:海绵城市设计目标、设计依据等海绵城市设计指标及落实情况,海绵设施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等。

建设单位报送海绵设计专篇至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审查备案,重点项目需召开专项评审会,通过审查备案后领取《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为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表》的前提条件。

市自然资源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查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中是否包含海绵城市专篇,并在许可证上标注详细指标。经批复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局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表》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初设方案及初设概算需结合立项阶段相关要求开展初设工作。初设完成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初步设计的批复,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初设概算批复。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施工图设计,应结合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开展深化设计,完善项目海绵设计专篇,提供海绵设计说明及施工图纸、计算书(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海绵城市设施计算等)、场地竖向及雨水组织图等文件。

建设单位报送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设计成果至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备案,通过审查备案后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下发《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图审中心下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提要件。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在不降低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以及施工技术规范,科学合理统筹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对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应当送至具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检验、测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海绵设施建设加大监理力度,增加巡查、平行检查频率,确保工程按设计图纸保质保量完成实施;加强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切实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做退场处理,杜绝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动态监管,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范围,加强监督管理。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对各海绵城市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在工程原材料、工艺、施工质量检查监督、工程验收等环节加强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海绵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需报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进行海绵专项验收备案,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参加项目节点、竣工等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需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报告,报告中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设施的落实及海绵专项自检验收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海绵设施实施情况,依法依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未办理海绵专项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经验收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范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备案。对未完成海绵专项验收备案却擅自进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整改时由建设单位督促其达到建设要求。

第六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运维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设施由产权人或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运维管理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维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应与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及环卫作业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严格遵照《格尔木市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及《格尔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能力建设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产品研发等创新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对其中推广性和适用性强的,在全市范围内重点推广。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政府年度考评计划。每月将海绵城市相关制度文件完善、规划管控、项目推进、宣传教育等方面开展情况总结和佐证材料,报市海绵服务中心,相关成绩汇总后将作为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鼓励创新建设运营机制,积极支持相关单位开展海绵城市设计、咨询、施工、运维等专项服务工作,开展海绵城市新产品、新材料研发,带动全市绿色建筑、建材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从事海绵设施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活动人员的培训,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引导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绵城市建设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市住建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规定事宜,按照国家、省、州、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1日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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