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21日起施行。
2025年8月21日
格尔木市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格尔木市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职责,保障海绵设施的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格尔木市建成区域范围内海绵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绵设施是指对雨水具有“渗、滞、蓄、净、用、排”等一项或多项的海绵工程建设设施。海绵设施主要包括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渗井、渗管(渠)、蓄水池、雨水湿地、植被浅沟等。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是指结合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并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海绵设施维护管理的技术要点及标准按照国家、青海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格尔木市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导则》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运维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设施由产权人或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运维管理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维管理单位。
第六条 运维管理单位作为海绵设施运维管理主体,在各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全市范围内海绵设施运维管理工作。
第七条 按照市场化原则,海绵设施各运维管理责任主体可委托社会专业运维管理单位进行运维管理,选定的社会专业运维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验收移交
第八条 海绵城市工程建设及管理应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移交、同步管理”的原则。海绵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移交运维管理单位前应达到移交条件,由运维单位现场验收后进行移交。
第九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养护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海绵设施的运维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河道水系、水利防洪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格尔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海绵设施一并移交。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社会服务等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海绵设施随项目一并移交给使用单位,由其负责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实施的综合整治和改造提升类建设项目,在海绵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原项目设施养护管理单位负责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投资开发建设的项目,海绵设施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运维管理单位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强化对海绵设施巡查和管养,做好相应的检查和运营维护记录,建立运营维护台账资料。
第十五条 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是进行运维管理的依据,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
第十六条 各单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运维管理工作报告制度。运维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将运维管理情况报格尔木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因海绵设施运维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海绵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因运维管理不善造成海绵设施损坏,由海绵设施运维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或更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海绵设施及配套监测设施,不得在设施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破坏植被等。
第五章 养护经费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等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海绵设施运维管理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管理相关体制的文件规定分别予以保障。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海绵设施运维管理资金在项目合同期内从项目费用中解决,合同到期后由产权管理部门承担运维管理经费。
第二十一条 鼓励海绵设施产权单位委托专业运维管理单位对海绵设施进行运维管理,运维管理资金由委托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专业运维管理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海绵设施运维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由各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纳入本部门现行考核体系。市林业和草原局将其纳入《园林绿地精细化养护管理考核制度》执行;市城市管理局对已养护海绵设施进行实地考核;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对应纳入行业管理考核范畴。每年度将各主管部门对相关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评分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