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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21 16:29:15
发布单位: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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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格尔木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暂行办法》编制的背景

自2022年5月底我市成功申报全国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市以来,省、州、市领导高度重视,坚持高位组织推动,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落实中央、省、州、市打造青藏高原少雨地区生态韧性宜居海绵城市样板示范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增加城市安全韧性,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项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相关问题说明

(一)参照标准。本《暂行办法》制定过程中参照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7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63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11号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11号)等文件及其他地区相关管理办法,因编制人员水平有限如出现与其它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情况,一律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本《暂行办法》自施行起,若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编制《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加强格尔木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建设,规范海绵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维,充分利用雨水资源,减少洪涝灾害,改善水生态环境。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规范和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格尔木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要内容解读

《格尔木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来源和使用、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等4个方面的内容。

(一)各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负责对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项目年度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参与研究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原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审核(批),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全面负责,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规模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扩大规模和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做好项目绩效自评、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示范项目,具体包括排水防涝设施、雨水调蓄设施、城市内部蓄滞洪空间、城市绿地、湿地、透水性道路广场等项目;城市内河湖治理、沟渠等雨洪行泄通道建设改造以及管网排查、监测设施建设;居住社区、老旧小区改造和完整社区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绿地建设、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等。

(三)资金来源和使用

积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主动争取中央、省州级资金及政策性银行资金支持,加快建立市本级财政承担机制,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向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建立投入和费用筹集机制以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设立市级专项资金、争取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建立持续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为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根据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会同多部门评审项目确定投资计划,资金按计划拨付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进展报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由住建局按报账制度支付资金至最终收款人。专项资金支付遵循国家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属政府采购或引入社会资本管理范围的,分别按相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争取国家和省州级激励政策,落实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依法依规按资金使用范围使用专项资金,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加强竣工决算、评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禁止将资金用于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领域,设立负面清单防范挪用风险。对于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缓慢的单位,市财政局通报批评并报告市政府,严重影响示范工作的将提请相关部门问责。

(四)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在海绵城市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对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管,加强工程质量和运营标准全程监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开展综合评价并公示结果。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需按原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严格绩效考核,将项目质量、生态效益、公众满意度等纳入考核体系,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市纪委(监委)、审计局、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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