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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29 09:40:16
发布单位: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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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伴随格尔木市农村牧区经济的持续发展,饮水安全工程数量增多、规模扩大,建设标准与供水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在运行管理方面,暴露出诸多棘手问题:专业管理人员匮乏,导致日常运维工作难以精细开展;管护主体不明晰,使得工程设施出现故障时,责任推诿现象时有发生;管理制度不完善,无法为工程的高效运行提供有力支撑;计量设施不完备,水费收缴缺乏精准依据,影响工程的可持续运营。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效益的发挥,威胁到居民的饮水安全。在此背景下,为强化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升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格尔木市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发布了《格尔木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核心内容解读

在管理责任上,《细则》构建了“市级总责、部门协同、乡镇落实”体系,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格尔木市政府负总责,成立由水利、发改、财政等多部门组成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各部门分工明确:水利局负责工程规划建设与行业监督,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与水价核定,财政局落实资金并补贴成本缺口,卫健委负责水质卫生监管,乡镇政府组建机构协调用水、收费与管护工作。

管护体制以产权为基础。政府投资为主的集中式工程所有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分散式工程归村(牧)委会所有;非政府投资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产权可依投资主体意愿进行调整,处置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护责任对应划分:乡镇负责集中式工程干支管,村(牧)委会负责村以下支管,用水户负责入户管;分散式工程由用水户负责管护,非政府投资工程由投资方落实管护责任。

工程运行管理要求验收合格后移交设施与档案。管护主体需建立卫生防护、水质检验等制度,重点时段加密巡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养护,同时规范档案管理,确保运行过程可追溯。

水源与水质管理方面,市政府组织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并报批,管护主体设立警示防护设施。保护区内严禁污染与危害工程的活动,集中式工程水质需达标,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水、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

供水管理推行计划供水,用水户需签订协议;停水应提前告知,紧急情况下边抢修边通知。管护人员需培训上岗,用水户需登记、安装计量设施,对不配合者可采取停水措施。

水价水费实行有偿计量收费,水价依规核定。政府工程水费由管护主体或委托方收缴,逾期缴费可收取违约金,催告无效可停水,缴清后两日内恢复供水。集中式工程应安装计量设施,逐步推广智能水表,水费收支情况需公示。

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对象,根据《细则》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于格尔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依据《细则》第三条规定,本细则所称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乡镇及以下村社、学校、寺院、国营农场等各类保障农村牧区饮水安全的工程设施,具体包含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和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两类。该条款清晰界定了政策覆盖的区域、活动及工程类型,确保管理无盲区。

在产权问题上,《细则》第七条作出明确规定:一是以政府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牧区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属于村(牧)委会。二是以非政府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主体,可根据投资主体意愿确定所有权归属。三是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等原因需处置所有权时,应依据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该条款为产权划分、调整与处置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避免因产权纠纷影响工程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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