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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04 16:19:52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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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监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建立健全青海省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5〕485号)要求,对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行了及时更新,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目录的为我市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本目录清单外,一律不得设立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纳入目录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和委托人按照“自愿委托,公平竞争、合理收费”的原则协商确定。未列入目录清单、非企业自愿委托而进行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为乱收费行为,企业或个人可拒绝缴纳,并应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因国家和我省价格政策调整造成管理方式变化的,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目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收费标准,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的监管,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有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四、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本目录内授权各地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相关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格发改〔2021〕8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格尔木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xls




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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