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一)行政执法信息情况
执法主体: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目前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取得执法资格证人员20人。
(二)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一是行政执法体系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主要负责人对法治建设工作亲自部署、亲自过问。及时更新局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明确工作机制和审核流程,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全力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商议决策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点事项。同时制定印发《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指导各项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开展。二是执法队伍建设方面。研究制定《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学法计划》,明确学法内容和时间安排,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列入局党委理论中心学习组、周例会有序开展学习。同时,通过应急干部网络学院、法宣在线等平台,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深入开展学法工作,塑造学法机关形象;严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及时组织新入职工作人员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充实执法力量。2025年全局新取得执法资格证人员10名,截至目前,全局执法人员共20名,为全覆盖执法提供了人员支撑。三是规范执法程序方面。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执法制度,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明确执法流程、标准和责任,确保执法行为有章可循;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清单,积极引入行业专家、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处罚等,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细化执法标准和自由裁量权基准,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处罚条款进行细化,结合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行政处罚进行细分裁量,避免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做到同案同罚、公平公正;全面推行分类分级安全监管,印发编制《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根据企业标准化评级、安全管理水平、隐患等级、事故情况,将全市矿山工贸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合理安排执法检查频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四是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方面。强化监管领域隐患排查,推动执法全覆盖。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精准监管执法,落实行刑衔接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2025年,共检查工矿商贸领域企业543家次,排查问题隐患3578项,已整改完成3290项,整改率达92%,立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2起,责令停产停业7家次,处罚没款36.4万元。为保障全市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向好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二、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情况
表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表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表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表一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实施总体情况 许可种类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受理数 申请数 许可数 不予许可数 撤销许可数 总数 行政许可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 法律法规设定的其他许可 总数 审核情况
审核
通过 审核不通过
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 71 71 71 0 0 71 71 0 0 0 0 0 0 0 0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实施总体情况“许可数”应当与许可类别“总数”相符。
表二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处罚种类 罚没金额(万元)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案件
总数 警告 罚款 没收
违法
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许可证照 吊销许可证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总数 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
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 16 0 12 0 0 7 0 0 0 0 34.6 5 5 0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单处一个种类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件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种类。如“没收违法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
表三
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总数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 扣押 冻结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总数 审核情况
总数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 拍卖、变卖等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行政强制执法 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
件数 金额(万元)
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统计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