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青海省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 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 比例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截止2025年12月 30日,经催缴,全市仍有134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2024 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请相关用人单位于2026年
1月30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市税务局
格尔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