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全市目前约有284个住宅小区,基本70%左右都为老旧小区,小区内各项设施设备老化、管道跑冒滴漏严重,设备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现象,为了更加细化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及使用,保证及时的对小区进行大修、中修、及更新,制定《格尔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二、指导思想
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全市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中正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制定一部切合全市专项维修资金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意义重大。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责,理顺体制
《办法》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法律法规的要求,更加细化的对全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体制做了调整,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部门之间互相联动,对出现的问题研究探讨,建立各司其职的工作举措。
(二)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的规定,起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符合两个“三分之二”条件,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才能使用。但遇到电梯故障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走两个“三分之二”条件动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的效率就相对较低,特别是一些老旧小区,更是无法实现,从而使业主家庭财产受到损失,对此业主意见纷纷。
此次《办法》明确了应急维修方式,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户中列支更快的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维修,确保小区安全、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