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3日起施行。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3日
格尔木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青海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格尔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授权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负责全市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凡市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对拒不缴纳,故意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四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
(二)常住人口居民和暂住人口居民;
(三)各商业批发零售店、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招待所、餐饮娱乐、药店、卫生服务站、诊所、修理、打字复印等营业主体;
(四)城市建筑垃圾(包括装饰、装修、修缮等施工弃置的垃圾)。
第五条 凡已缴纳物业管理费居民,均不再缴纳垃圾处理费,其垃圾处理费均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支付。
第六条 持有效证明的我市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以及孤寡老人等,由个人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后免征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收取的垃圾处理费要纳入专户管理,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垃圾处理等。
第八条 对负责征收工作的第三方公司不出具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计费、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征收者有权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特种行业垃圾处理费收取以营业执照分类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中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标准,按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6年1月13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026年2月13日至2031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