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根据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格尔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六次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格政办发〔2024〕126号)的要求,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1月11日印发的《格尔木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5年有效期将届满。为加快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到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有法可依,根据国家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以及《青海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海西蒙古族藏族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重新起草《格尔木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依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垃圾处理压力日益增大。为了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需要建立健全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机制,合理筹集垃圾处理资金。随着格尔木市城区及周边乡镇经济的发展,生活垃圾年处理量也逐年增加,加重了财政负担。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每年将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垃圾处置等、以此可一定减轻财政负担。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方式:征收由市城市管理局授权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负责全市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范围:凡是在市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管理和减免情况:一是凡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的居民,均不再缴纳垃圾处理费,其垃圾处理费均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支付。二是对享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居民及残疾人等个人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后,免收垃圾处理费。三是收取的垃圾处理费要纳入专户管理,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专项用于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垃圾处置。四是特种行业垃圾处理费收取以工商营业执照分类为准。
(四)特别解释:本办法所称娱乐业是指歌舞厅、影视厅、游戏厅、棋牌娱乐室、休闲健身场馆、网吧、酒吧、茶园、洗浴、美容美发等。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格尔木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格政办【2020】20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属于阶段性工作,载明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