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有效防控全市水土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开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青水农函〔2024〕152号)等文件要求,在深入外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格尔木市(含唐古拉山镇)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通过基础资料收集、提取25°以上陡坡地范围和三调林地、草地、裸土地范围等一系列工作,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形成了《格尔木市(含唐古拉山镇)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报告》。现公示公告如下:
禁止在25°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本地区制定退耕还林(草)计划,逐年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后,后续将落实管理要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严禁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耕地保护、生态建设相关政策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叠区域,除禁止开垦的要求外,还应执行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相关管控要求。格尔木市(含唐古拉山镇)满足要求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面积为1240281.27 hm²(12402.81km²),图斑总数量13747个,占国土面积的10.40%。
格尔木市水利局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