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落实差别化保护治理措施,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全面推动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等,遵循科学划定、落地准确、边界清晰、便于管理的总体原则,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以定量判别为主、定性判定为辅的方式,在优先保障生态和耕地空间的前提下,划定格尔木市(含唐古拉山镇)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格尔木市(含唐古拉山镇)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为25度以上陡坡地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最终划定全市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为1240281.27hm²(12402.81km²),涉及郭勒木德镇、唐古拉山镇、乌图美仁乡、大格勒乡。
二、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违反本公告规定,在我市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1:格尔木市(含唐古拉山镇)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计表.wps
附件2:格尔木市(含唐古拉山镇)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成果图.wps
格尔木市水利局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