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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26 11:30:31
发布单位: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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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25年新出台的《格尔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当前人民生活水平和物质条件明显改善的现实考虑不充分,实施基础与社会实际匹配度不高,个别条款程序繁琐复杂,实际工作中落实有一定难度,有效破解现实管理困境力度不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空置房屋的有效利用。在此背景下,为强化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全面提升公租房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公租房保障民生的作用,格尔木市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发布了《格尔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核心内容解读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称,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在管理责任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办公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及监督的主管部门,履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研究和拟定相关政策。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城区行政委员会、西城区行政委员会、察尔汗行政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计划,下辖街道、社区分别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公示、年度审核。

申请条件方面,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特殊岗位聘用人员和在我市城镇居住并有租金支付能力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转户农牧民均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低保户、残疾人、优抚对象、有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家庭、环卫、公交、医疗卫生、教师、公检司法、志愿者等公共服务行业青年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和政府统建房、各类棚户区改造等政策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单独成户的个人是在校学生的;直系亲属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有私有非住宅的;有价值在20万元以上私有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摩托车、三轮车除外);有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的;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已安排住房的;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形的。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为每户家庭50平方米。保障面积内租金原则上低于所处地段同档次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一般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超出保障面积的按照市场租金计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确定和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根据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分类减免,实行差别化租金方式,实施梯度保障。具体减免政策按照最新政府指导价为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五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认定,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自收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公司作出的《限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超期退出的,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公司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其行为记入住房信用档案:

(一)申报材料不实,以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经营或违法活动的。

(三)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转让的。

(四)擅自改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结构和住房用途的。

(五)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未退出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其他有关行为的。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流程按照申请审核程序执行,由申请人向现居住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所在地社区提出年审申请,社区初审、街道审核并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审并公示。年审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可继续承租。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合同终止;逾期30天未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年审的,视同年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认定,承租人应当自收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公司作出的《限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超期退出的,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公司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租赁补贴的发放,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以实物配租为主,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特殊救助家庭可通过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自行租赁住房的方式,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资金管理,政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售房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公司,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经营性收入或售房收入,应当使用财政专用收据或税务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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