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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佳路投资有限公司(华明物流园)“9·8”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4/21 11:06:05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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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 - 1 -

二、事故基本情况 - 1 -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概况 - 1 -

(二)事故相关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 2 -

(三)事故发生经过 - 4 -

(四)事故现场情况 - 4 -

(五)人员伤亡情况 - 5 -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5 -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5 -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5 -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 6 -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6 -

四、事故原因分析 - 6 -

(一)直接原因 - 6 -

(二)间接原因 - 7 -

(三)相关方安全管理履职情况调查 - 7 -

五、事故性质认定 - 7 -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 8 -

七、事故主要教训 - 8 -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8 -



一、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

2025年9月8日12时04分左右,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长江西路21号青海佳路投资有限公司(华明物流园)发生一起人员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9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青海格尔木陆港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纪委监委、市总工会、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经事故调查小组全面调查,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经调查认定,青海佳路投资有限公司(华明物流园)“9·8”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冒险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概况

(1)华明物流园运营管理单位

青海佳路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649003893,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仓储服务、装卸搬运、园区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业务,公司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长江西路21号(华明国际物流园院内)。

(2)涉事货物运输相关方

1. 货物托运方:湖北烽林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03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MAEDRMK17M,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营范围包括木材加工、木材收购、木材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业务,公司地址: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经济开发区名泰机械产业园13号。

2. 货物承运方:内乡县胜骅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04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MACDEKYG91,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停车场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等业务,公司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湍东镇福苑小区向西50米6号。

3.货物收货方:青海利佳宸贸易有限公司(华明物流园入驻商户),成立于2022年03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JG6QC4X,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机械设备租赁等业务,公司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长江西路21号华明建材物流园一期B区35号。

(二)事故相关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1.2023年8月7日,青海佳路投资有限公司与青海利佳宸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华明国际物流园仓储服务合同》《华明国际物流园商户责任书》,明确了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2.2025年9月1日,收货方青海利佳宸贸易有限公司与托运方湖北烽林木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青海利佳宸贸易有限公司从湖北烽林木业有限公司购买6000张建筑模板(规格:1830*915*12),合同金额:壹拾玖万贰仟元整(¥192000元),合同约定湖北烽林木业有限公司承担运输费用并承担在运输过程中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安全事故以及运输人员的全部费用和安全责任。

3.2025年9月4日,托运方湖北烽林木业有限公司与承运方内乡县胜骅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张某某签订《湖北烽林木业有限公司货运协议》,明确双方启运前沟通超限等运输条件,承运人确认并签订此协议后,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运人自行负责,与托运方无关。

4.2024年2月3日、2024年2月13日、2024年2月23日、2024年3月5日内乡县胜骅物流有限公司对张某某进行驾驶员岗前培训,经驾驶员安全培训测试合格后,2024年3月5日该公司与张某某签订《驾驶员聘用合同》《2024年内乡县胜骅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安全承诺书》《2024年货运车辆安全目标责任书》《2024年内乡县胜骅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动态监控违章处罚规定》《2024年胜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主安全责任书》《2024年内乡县胜骅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安全责任承诺书》;2025年1月26日内乡县胜骅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2025年货运车辆安全目标责任书》《2025年胜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主安全责任书》《2025年内乡县胜骅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安全责任承诺书》《2025年内乡县胜骅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安全承诺书》,2025年1月7日、2025年2月15日、2025年3月9日、2025年4月10日该公司对张某某进行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8日10时左右,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RA9813重型半挂牵引车承运一车建筑模板进入华明物流园,停靠在青海利佳宸贸易有限公司门口(华明物流园5号门附近)。青海利佳宸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侯某某验货时发现车内装载建筑模板存在倾斜、破损现象,及时将相关情况通过电话及微信视频方式上报公司法人袁某某,袁某某告知侯某某拒绝接收货物,侯某某将货物存在倾斜、破损,公司拒绝收货的事宜口头告知张某某。10时30分左右,张某某不顾侯某某的劝阻,自行在华明物流园外雇佣叉车和工人(马某某、马某某)进入园区在道路边(非卸货区域)开始卸货作业,期间侯某某曾多次提醒张某某不要打开车辆中间侧门,12时04分左右张某某在车内模板倾斜的情况下,将车辆右侧栏板撬开,车内已经倾斜的模板滑落将其推倒,导致事故发生。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21号华明国际物流园内青海利佳宸贸易有限公司门口(华明物流园5号门附近),车牌号豫RA9813重型半挂式货车右侧栏板呈打开状态,部分货物散落在地上。

(五)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张某某,准驾车型A2(有效期限:2018年10月9日至2028年10月29日),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限:2022年5月17日至2028年5月16日),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生前系内乡县胜骅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豫RA9813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9月8日12时04分左右,青海利佳宸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侯某某发现张某某倒在地上后,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时19分,格尔木市公安局西藏路派出所在接到110指令后,立即指派民警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核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青海利佳宸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侯某某疏散现场无关人员,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025年9月8日12时15分左右,救护车到达现场对张某某进行转运救治,13时10分张某某经格尔木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14时55分后被送入格尔木市殡仪馆,9月15日进行火化。

2.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西藏路派出所与张某某家属取得联系,向家属通报了事故情况。在家属到达格尔木后,市交通运输局、格尔木陆港管委会组织开展安抚慰问及相关善后处理工作。9月14日,协调青海佳路投资有限公司(华明物流园)给家属送去慰问金1万元、青海利佳宸贸易有限公司给家属送去慰问金5千元。同时,市交通运输局、格尔木陆港管委会、市公安局西藏路派出所等单位联合协调湖北烽林木业有限公司向家属支付了1万元运费。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青海利佳宸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侯某某疏散现场无关人员,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救援工作处置得当。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驾驶员张某某在青海利佳宸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侯某某口头告知货物存在倾斜、破损,公司拒绝收货的事宜后,自行在华明物流园外雇佣叉车和工人进入园区强行启动装卸作业,明知车辆装载货物发生倾斜,不听现场人员劝阻冒险作业,强行将车辆右侧栏板撬开,导致车内已经倾斜的模板滑落将其推倒,是事故发生的核心诱因。

2.货物码放重心不稳发生倾斜,在承运车辆栏板打开后货物平衡失控发生滑落,直接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二)间接原因

驾驶员张某某忽视装卸作业安全基本常识,对货物可能发生的滑落危险预判不足,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仍一意孤行。

(三)相关方安全管理履职情况调查

调查组对青海佳路投资有限公司、青海利佳宸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深入调查,认定如下:

1. 现场监护到位:事发时,现场人员履职到位,及时发现了风险,并对驾驶员的危险行为进行了明确、及时、多次的劝阻,其行为已尽到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2. 应急处置响应及时: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急响应程序符合规定,救援措施得当。

五、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充分取证(包括当事人证言、监控录像、安全记录等),综合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货车驾驶员冒险作业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理由如下:

1.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张某某的个人行为,该行为超出了青海佳路投资有限公司、青海利佳宸贸易有限公司合理的安全管理预见范围和可控范围。

2. 内乡县胜骅物流有限公司对驾驶员张某某进行了安全培训考核并签订了安全责任书;青海佳路投资有限公司、青海利佳宸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对作业现场进行了管理并提醒了货物倾斜风险,现场人员已履行了职责。各方均无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行为,本次事故非企业安全管理缺失或现场指挥失误导致。

3. 事故的发生源于驾驶员个体的主观故意。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驾驶员张某某强行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青海佳路投资有限公司、青海利佳宸贸易有限公司、内乡县胜骅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但应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部分货运驾驶员心存侥幸,对冒险作业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缺乏充分研判,过度依赖自身经验而盲目自信,忽视相关安全规范贸然行事;二是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违章操作予以纠正或制止的态度不够坚决,导致事故发生。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青海佳路投资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华明物流园内设备设施、货物仓储和作业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加强对入驻商户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入园车辆安全核查机制,严禁超载、货物码放不规范的车辆进入物流园区;在卸货区设置高清监控及警示标识,强化风险预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内乡县胜骅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梳理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货物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承运货物和驾驶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建立运输途中货物安全监控机制,明确货物倾斜、破损等异常情况的处理流程,加强运输途中动态监测,实时掌握货物状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违规驾驶;通过事故案例复盘、现场实操演练等方式,提升驾驶员对规范作业的认知,确保驾乘人员、承运车辆及承运货物安全。

(三)市交通运输局要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企业、货运站(物流园)的监管,严格运输企业资质审查和车辆、驾驶员的日常管理以及货运站(物流园)备案管理,增加检查频次,采取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物流园)运营环节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货运站(物流园)经营者严格遵守货物运输、运营安全规定,确保运输、运营安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安全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西城区行政委员会、格尔木陆港园区管理委员会要协助、配合各行业部门加强辖区内各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协调机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辖区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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