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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昆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19” 触电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发布时间:2026/04/21 15:23:02
发布单位:信息发布
来源:格尔尔木市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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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9日,青海昆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格尔木南海路10千伏白四路专线10千伏01分接箱作业现场,发生一起人身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批准,2024年8月23日,成立由市发改委(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的青海昆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19”触电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监察委员会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青海昆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9QAAXK;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牛立田;成立日期:2020年03月11日;营业期限:长期;登记机关: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博路3号11号楼3-81号;经营范围: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工程,建筑劳务分包……(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3月12日,取得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63018691,有效期:至2025年3月5日,资质类别及等级:电工施工总承包贰级。

2024年4月8日,取得西宁市城西区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青劳备字20237300,有效期:至2028年11月6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备案。

(二)青海德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226584643E;法定代表人:张耀武;注册资本:肆佰万元整;成立日期:1992年12月10日;营业期限:长期;登记机关: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1号1号楼10201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14年4月22日,取得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263001299,有效期:至2029年4月22日,资质类别及等级:电工工程监理乙级。

二、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9日,青海昆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格尔木南海路10千伏白四路专线10千伏01分接箱开展施工工作。17时30分许,蒋某某(死者)等人进入现场,17时35分许工作班成员蒋含太使用10kV验电棒对A、B、C三相电缆头进行验电操作,确认电缆头无电后,工作班成员5人(李迎春、奎明军、蒋含太、花若多杰、蒋某某)进行01分接箱电揽头拆解作业,18时10分许,当A、B、C三相电缆头拆除完成后,作业人员蒋某某对引流板上的固定螺丝进行恢复的过程中,身体接触C相电缆头终端,造成工作班成员蒋某某触电,后被现场工友蒋含太、李迎春、奎明军使用绝缘杆拉至安全位置,已无生命迹象。

(二)事故报告经过

事故发生后,工友蒋含太于18时12分许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工作负责人王成云于18时15分许向项目负责人王见见拨打电话汇报具体情况,并拨打市应急管理局电话进行报告。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时,班组施工人员李迎春、奎明军、蒋含太、花若多杰听到蒋某某大呼“有电”,并看到蒋某某位置出现电火花,随后立即跑出现场,向工作负责人王成云报告,李迎春、奎明军、蒋含太拿取绝缘棒进入高压室施工现场,三人合力将蒋某某(死者)拉至安全位置,并使用普通床垫将死者抬出高压室,放置在变电站门口内侧(已无生命迹象),同时蒋含太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运维人员马海山立即检查白四路开关位置和现场安措,18时40分许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蒋某某死亡。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2024年8月23日,青海昆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进行了赔偿。

三、事故现场勘察和事故类别

(一)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现场为格尔木南海路10千伏白四路专线10kV高压室,事发地点为10kV高压室白四路开关柜后01号电缆分接箱处,01号电缆分接箱C相电缆头有灼烧放电痕迹,01号电缆分接箱及白四路开关柜有少量血渍(如图所示)。



(事故发生地点)

经现场实地调查,10千伏白四路AH03出线柜内电缆头已接地,查阅三措一案,明确电缆接头需做防水和防触电措施,安全工器具清单所列1组绝缘手套、1组验电器,3组接地线,现场均未安装使用。电缆头拆解前,作业地点未使用工作接地线,作业人员擅自拆除接地线,未进行电缆三相短接接地并包覆,作业过程中,未正确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10千伏白四路专线通道环境复杂,错综交叉,且部分电缆线路与其他运行电缆为交叉直埋,加之近年来电缆地下通道内有施工开挖,存在电缆外护套破坏等情况,极易产生感应电;电缆工作中未及时将拆开的电缆头短路接地,导致感应电荷累积,人体触碰后形成回路,导致感应电伤人。

(二)事故类别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触电事故。

四、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情况:蒋某某,生前系青海昆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工作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蒋某某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DLT408-2023》第6.4.1条、6.4.2条、6.4.7条、6.4.10条和第13.2.10条、13.3.3条之规定,作业过程中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未戴绝缘手套,未穿绝缘靴,未开展危险点分析,作业人员无高压电工证的情况下,对工作地点有可能来电触电风险辨识不到位,未采取电缆放电、接地等防止触电的个人安全措施,违章进行冒险作业,凭经验、按习惯野蛮工作,导致电缆感应电触电是造成此次事件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青海昆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劳动组织不合理,工作负责人不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对劳务用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排不具有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在高压设备上开展工作,危险性分析和安全交底不全面,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控制不到位,在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安排人员进行作业。绝缘杆未带到现场,致使触电人员在第一时间未被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进行脱离电源。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对自己安全职责不明确,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未取得相关安全管理资格证。作业中随意指定相关人员为现场管理代表,致使这些人员对自己职责不清,现场管理混乱,有章不循,违章作业,未有效及时纠正,最终酿成该起事故的发生。

(2)青海德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按规定审查工作人员资质、未按规定开展现场勘察及危险点分析。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共2家)

1.青海昆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本单位从业人员未取得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照安全协议对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满足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存在盲区,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建议由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处以4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青海德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建议由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意见(共6人)

1.牛立田:青海昆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对公司相关人员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审查工作人员资质,未按规定开展现场勘察、危险点分析,擅自派人在变电站作业现场违章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建议由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处以384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96000元的40%)。

2.王见见:青海昆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尽到项目负责人的职责,风险失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处以288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144000元的20%),并由青海昆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停其安全生产资格3个月,将结果报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能源局。

3.王成云:青海昆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工作负责人,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安全意识不强,安全能力不足,对工作现场安全措施了解不到位,对工作地点有可能来电触电风险辨识不到位,也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现场负责不到位,未履行工作负责人的现场安全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青海昆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能源局。

4.梁磊:青海德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尽到监理总监的职责,风险失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处以1483.55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3708.87元的40%),由青海德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暂停其安全生产资格3个月,并将结果报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能源局。

5.陈有忠:青海德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该项目现场监理员,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工作不重视,安全意识不强,对工作现场安全措施了解不到位,对工作地点有可能来电触电风险辨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青海德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能源局。

6.蒋某某(死者):青海昆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班成员,个人安全意识淡薄、不正确穿戴劳保用品、违章进行冒险作业、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坚决杜绝凭经验、忽视安全规范等违章操作行为。

(二)各施工单位要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同时,要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教育培训,鼓励主动报告隐患,及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施工活动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中高效进行。

(三)各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按照省、州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突出问题导向,主动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扎实做好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其他单位要深刻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青海昆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19”

触电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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