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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10・19”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公开
发布时间:2026/04/23 15:06:05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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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9日11时10分许,格尔木市金北一巷与泰山北路交汇处西南侧非机动车道发生一起小型压路机倒车碾压行人事故,造成4岁未成年人席*萱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就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相关单位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开展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025年10月24日,经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西城区行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10·19”事件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开展了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了解事故发生情况。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死者基本情况。席*萱,女,汉族。2025年11月5日,市公安局向调查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推断)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复印件,确认席*萱死亡原因为碾压致死。

(二)肇事车辆及人员情况

1.肇事车辆情况。肇事车辆为悍马牌HD30VT型压路机。所有权归属格尔木林阳沥青砼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阳公司”)。2025年11月7日,调查组办公室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肇事车辆进行鉴定。2025年11月12日,青海省机械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无号牌悍马牌组合式压路机驶入道路并发生交通事故,归属机动车;无号牌悍马牌组合式压路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行驶系统功能正常有效,可排除因上述系统机械突发性故障而导致事故的可能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第(三)款“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规定,鉴定意见与该法律定义吻合,肇事车辆属机动车。

2.肇事司机情况。雷军元,男,汉族,持有《压路机操作证书》,有效期至2028年3月20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等情况

(一)事故经过。2025年10月19日11时许,驾驶员雷军元驾驶HD30VT型压路机,在格尔木市金北一巷与泰山北路交汇处西北侧非机动车道内临时停放。11时10分许,雷军元结束临时停靠,驾驶压路机沿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倒车行驶,在倒车过程中,将席*萱碾压,导致其当场死亡。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1.应急救援响应。2025年10月19日11时20分,格尔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人陈海鹏报警后,立即通知市公安局赶赴现场,市公安局抵达后第一时间通知市应急管理局、120急救中心、市住建局等相关单位到场组织开展救援处置,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经检查确认已当场死亡。

2.善后赔偿事宜。2025年10月21日,死者席*萱相关家属陆续抵达格尔木后,肇事车辆所属公司与家属积极对接,安抚情绪并协商赔偿事宜。2025年10月21日,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0万元,家属签署谅解书并领款后,次日返回原籍。

三、事发现场勘察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格尔木市金北一巷与泰山路交汇处西南侧非机动车道,该路段属于周边居民车辆通行道路,属于公共道路,事故发生地非工程施工区域,具备道路交通活动的场景属性。残留压路机后轮碾压痕迹1处,痕迹周边存在死者血迹。肇事压路机停放在事故现场北侧,西至居民大院8.7m,车身距绿化带道牙石0.65m,车头朝北,车辆后轮对应碾压痕迹点。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席*萱,女,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20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驾驶人未充分履行驾驶员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等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儿童监护人未尽安全管护义务。席*萱作为学龄前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允许其独自在非机动车道周边活动,导致其脱离监护进入危险区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的明确要求,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肇事压路机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事故发生地的非机动车道作为周边居民车辆通行道路,具备公共通行功能,属于法律明确界定的道路范畴。同时,该法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需遵守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义务,事故中的肇事压路机的倒车操作属于典型的道路通行行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核心行为特征。

综上,本次事故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全部核心要素,车辆为机动车、事发地为道路、行为为道路通行,结合调查组调查,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六、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对肇事司机雷军元,建议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安全责任,筑牢安全生产工作总防线。各相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明确各部门在工程车辆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的监管职责,将安全监管责任层层压实到岗到人,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考核问责机制,抓好本系统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从思想和制度层面夯实安全根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全链条强化工程特种车辆监管,消除道路通行安全隐患。要严格执行工程特种车辆上路审批制度,要求压路机、挖掘机等工程特种车辆上道路通行前,必须提前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通行申请,明确行驶时间、路线及安全保障措施,严禁无审批擅自驶入公共道路;同时督促车辆所属单位建立“一车一档”管理制度,定期对车辆制动、转向、倒车影像及警示装置开展全面检修,对无号牌、无保险、安全装置缺失的车辆一律禁止上路,从源头消除车辆硬件隐患。

(三)多维织密安全防护网络,保障重点群体与重点路段安全。针对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区、老旧居民大院等重点区域,由社区、街道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监护专项普法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组织典型案例宣讲会等形式,重点解读《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相关条款,明确监护人不得让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的法律要求,警示监护失职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提升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和安全管护自觉性。同时,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工程车辆交通违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无牌上路、违规倒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形成执法震慑,全面优化道路通行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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