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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4/23 17:06:48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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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 1

二、事故基本情况 1

(一)项目施工单位基本概况 1

(二)项目监理单位基本概况 4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4

(四)事故发生经过 5

(五)事故现场情况 5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6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7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7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7

(三)事故善后情况 7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8

四、事故原因分析 8

(一)直接原因 8

(二)间接原因 8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9

(一)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9

(二)西安华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0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0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0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人员 10

(三)其他人员的处理建议 11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4

七、事故主要教训 16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6
























一、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

2025年12月3日17时20分左右,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G315西宁至吐尔尕特公路小柴旦湖至老茫崖XLEPC-1标联合体项目第四经理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格尔木市人民政府于12月9日成立了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2·3”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察尔汗行委等部门组成,同时邀请市监察委员会参与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盲目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施工单位基本概况

1.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海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7104664976;成立日期:2001年10月8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公路工程监理;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派遣服务;施工专业作业。

2023年3月25日,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青)JZ安许证字〔2005〕000032,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2023年12月2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D163059096,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

2024年11月12日,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公路局签订了“G315西宁至吐尔尕特公路小柴旦湖至老茫崖段XLEPC-1标联合体项目”《施工合同》,合同内容: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输变电等全部工程的施工。

2.青海海南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757444818D;成立日期:2005年9月26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劳务派遣服务。

2022年7月18日,在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青劳备字20222069,有效期至2027年7月18日;2023年10月10日,在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青劳派许字第202363250002,有效期至2026年10月9日。

2025年6月28日,青海海南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合同》,所派遣人员的管理与安全培训工作,由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管理。施工项目名称:G315西宁至吐尔尕特公路小柴旦湖至老茫崖段XLEPC-1标联合体项目第四经理部;劳务作业地点: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G315国道K835+000-K868+000段;劳务分包内容:为完成本合同分包内容必须实施的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路基工程的工作内容,均属于分包范围。

3.积石山县万龙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万龙;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73525231202;成立日期:2015年8月13日;经营范围:劳务分包,劳务输出,混凝土建筑,道路工程,基础处理,建筑工程施工。

2022年6月1日,在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证书编号:(甘)人服证字〔2015〕第1307000113号,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2025年3月15日,积石山县万龙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XL-LJ-2025-01;所派遣人员的管理与安全培训工作,由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管理。工程地点: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东台服务区附近;施工内容:项目部驻地及拌和站建设;施工时间:2025年3月至本工程临建施工结束;劳务费用:计价方式为以实物工程量计价(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二)项目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西安华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井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20629038N;成立日期:1993年7月7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许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2023年3月21日,在交通运输部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交监公甲第247-2006号,有效至2028年3月20日。

2024年10月22日,西安华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公路局签订了“G315西宁至吐尔尕特公路小柴旦湖至老茫崖段XLEPC-1标联合体项目”《监理合同》,合同内容:承担标段范围内公路路基、路面、桥涵、交叉、房建、绿化等监理工程。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G315西宁至吐尔尕特公路小柴旦湖至老茫崖段XLEPC-1标联合体项目上成立了项目部,成立了以项目经理张晓伟为组长的安全小组,负责项目安全工作,配备了安全人员13名,制定了《安全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制度。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公路局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了发包人职责和承包人职责。

2.西安华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G315西宁至吐尔尕特公路小柴旦湖至老茫崖段XLEPC-1标联合体项目成立了以朱小川为组长的安全小组,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了《G315西宁至吐尔尕特公路小柴旦湖至老茫崖段XLJL-1总监办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3日,青海海南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遣驾驶员杨某某根据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安排,驾驶青A34179重型自卸货车在G315线K867+000处由北向南加宽段进行路面底基层摊铺作业。17时20分左右,杨某某完成首次卸料后,在料斗未完全落下的情况下发动车辆前行约50至60米。此时杨某某察觉垫层料尚未卸完,随后杨某某仅通过自卸货车后视镜观察到后方无人,便开始倒车至后方摊铺机前准备再次卸料。在倒车约十米时,杨某某突然发现车辆右前方躺有一人,随即立即停车并下车查看。经确认,躺在地上的是万龙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关某某,关某某称杨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从其腿上碾压而过。

(五)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验,事故现场位于原G315线K867+000处由北向南加宽段。该区域为半封闭施工路段,G315西宁至吐尔尕特公路小柴旦湖至老茫崖段XLERC-1标联合体项目第四经理部20公里处,中心现场位于该工地施工道路上,该现场为变动现场,施工道路为砂石路面,路宽15.6m,在该处南侧可见一辆车牌为青A34179的绿色“德龙X5000型”翻斗自卸车,该车车头朝东南、尾朝西北,车辆处于静止状态。在该车南侧98cm处有一用于固定路面铺装厚度的钢丝绳,呈东西走向。在该车辆右后轮西侧7.4米处施工道路上有一处30cm×2cm的散在点状渗透血迹(实物提取),该血迹距南侧钢丝绳160cm。在该车辆西侧有用于铺装路面的车辆,其他无异常。现场既未设置车辆作业与人员作业的物理隔离设施,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涉事车辆基本情况:车牌号:青A34179,品牌型号:陕汽牌SX5319ZLJ5D286,类型:重型自卸货车,该车长9m、宽2.55m、高3.5m,整备质量15500kg,核定载质量:15370kg,总质量31000kg,该车前转向轮为两轴四轮,后驱动轮为两轴每组双轮共八轮,轮胎高107cm,宽26cm,后驱动轮两轮间距为30cm。道路运输证有效日期至2026年3月24日。经核查,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年度审验等相关资质齐全合规,保险齐全。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关某某,生前系积石山县万龙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6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安全员顾某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安全总监赵某报告了事故相关情况。赵某接报后立即向项目部总工崔某上报了事故情况。项目部总工崔某接报后,立即与项目经理张某赶赴事故现场,并启动项目部级应急响应。12月4日上午9时,崔某向市应急管理局电话上报了事故情况,接到事故信息后,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经核实该起事故属实,存在事故信息迟报行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现场施工人员立即开展救援,将伤者关某某抬上面包车送往格尔木市医院。19时10分左右,与前来救援的120急救车相遇,随后将其转移至120急救车,并由随车医护人员开展抢救,至格尔木市人民医院附近时,伤者关某某停止呼吸,随车医生宣布已无生命体征,经认定,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并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相关事宜,2025年12月5日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共计赔偿96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G315西宁至吐尔尕特公路小柴旦湖至老茫崖段XLEPC-1标联合体项目第四经理部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由于事故现场与格尔木市区路途较远,立即使用现场车辆将伤者送往格尔木市区进行转运救治,处置得当。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杨某某作为涉事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员盲目作业,在未核实自卸货车料斗内垫层料是否完全卸净的情形下,擅自启动车辆驶离作业区域;其后在操作料斗下放时察觉仍有剩余垫层料,既未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汇报,也未下车观察,在无人指挥情况下,自行倒车再次前往卸料点卸料。此时,处于视野盲区作业的关某某被车辆碾压,最终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关某某作为G315西宁至吐尔尕特公路小柴旦湖至老茫崖XLEPC-1标联合体项目普工,安全意识缺乏,在施工作业区域内未能准确辨识作业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在自卸货车卸料作业危险区域内停留,未与作业车辆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二)间接原因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1.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短板;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实效性不足;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能保证安全驾驶,未针对自卸货车等高风险作业制定专项管控措施;应急管理体系不健全,信息报送不及时。2.西安华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监理职责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未能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相关要求,未能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管。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事故发生后信息报送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

(二)西安华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违规作业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关某某,作为G315西宁至吐尔尕特公路小柴旦湖至老茫崖XLEPC-1标联合体项目普工,安全意识缺乏,在施工作业区域内未能准确辨识作业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在自卸货车卸料作业危险区域内停留,未与作业车辆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人员

杨某某,作为G315西宁至吐尔尕特公路小柴旦湖至老茫崖XLEPC-1标联合体项目部第四经理部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盲目作业,在未确认周边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倒车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处于盲区的作业人员关某某,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三)其他人员处理建议

1.张某某,作为G315西宁至吐尔尕特公路小柴旦湖至老茫崖XLEPC-1标联合体项目部第四经理部项目部经理,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项目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失察、安全管理力量配备不足等问题未及时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存在事故迟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规定。建议由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72980元)60%,即10378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崔某,作为项目部总工,对项目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监督不力,安全管理资源配置不足,未有效组织施工安全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组织不到位,未确保高风险作业环节安全措施落地,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由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83013)30%,即54904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由发证机关暂停其《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个月。

3.赵某,作为项目部安全总监,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组织协调不力,安全检查频次不足,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自卸车作业无专人指挥、人车未隔离等隐患;对安全培训及技术交底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由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30166)30%,即3905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由发证机关对暂停其《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个月。

4.朱某某,作为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未切实履行监理安全职责,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自卸车盲目作业、现场未设隔离设施等违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西安华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予以处理,6个月内不得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并限期调离G315西宁至吐尔尕特公路小柴旦湖至老茫崖XLEPC-1标联合体项目部。

5.顾某某,作为现场施工安全员,未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监管职责,对作业人员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纠正,安全巡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自卸车作业区域安全管理缺失,未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G315西宁至吐尔尕特公路小柴旦湖至老茫崖XLEPC-1标联合体项目部依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事故项目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60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西安华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能有效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规定。建议由格尔木市交通运输局责令西安华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全面排查监理履职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严格落实监理单位安全监管责任,并于30日内向格尔木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项目总监予以通报批评处理。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未做到全面覆盖,安全管理存在盲区,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不实不细;二是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风险,未在作业区内(自卸车进行倒料过程中)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三是对从业人员岗位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未真正做到入脑入心,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形同虚设,未得到有效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盲目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项目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组织施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决杜绝盲目抢工期、轻安全管理的行为。要以本次事故为戒,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警示教育,对照自查安全管理体系漏洞,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人。

(二)深化安全培训,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岗位(尤其是驾驶员、机械操作员、普工等)开展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安全培训与交底,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培训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关键工序、高风险作业实施重点旁站与过程管控。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特别要加强对车辆作业、交叉作业、临边作业等高风险环节的动态监控与管理。

(三)细化现场管理,落实关键环节安全措施。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现场管理缺失问题,施工单位要立即整改并长期坚持以下措施:在车辆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实行严格的人车分离管理,必要时设置物理隔离设施。车辆倒车、移动、装卸料等作业时,必须安排专人指挥监护,确保作业环境安全,严禁盲目作业。加强对施工人员,特别是在车辆盲区、作业半径内工作人员的安全告知与动态监管,杜绝违章进入危险区域。监理单位应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跟踪闭合,对拒不整改或存在重大隐患的,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应急管理,严肃事故信息报告纪律。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现场人员初期应急处置能力。必须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流程与责任人,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时限及时、准确上报,严禁迟报、漏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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