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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格尔木市住宅物业服务费和停车费政府指导价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4 17:33:20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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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物业和停车收费行为,根据《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发改价格〔2024〕765号)文件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成本监审和价格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建局,起草了《格尔木市住宅物业服务费和停车费政府指导价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方案主要内容为:

一、拟制定收费标准

(一)物业服务收费。高层(带电梯)。无星级1.10元/平方米/月,一星级为1.20元/平方米/月,二星级为1.30元/平方米/月,三星级为1.40元/平方米/月,四星级1.60元/平方米/月,五星级为1.80元/平方米/月。

多层(不带电梯)。无星级0.65元/平方米/月,一星级为0.70元/平方米/月,二星级为0.80元/平方米/月,三星级为0.90元/平方米/月,四星级1.10元/平方米/月,五星级为1.30元/平方米/月。

(二)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地上停车位收费(含租赁费和停车物业服务费)为60元/月·个。未出售地下停车位收费(含租赁费和停车物业服务费)为150元/月·个。已出售地下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标准为30元/月·个。

二、收费标准适用范围。

(一)住宅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适用范围。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小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星级相对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以及公寓、 别墅、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等物业服务费和停车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星级和收费标准,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协商不成的,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成本进行评定后确定收费标准,也可参照相应服务星级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合同价格执行。

(二)住宅小区停车费政府指导价适用范围。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物业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一并约定,也可单独约定。

三、相关收费要求

1.本次制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住宅小区停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不得上浮;可以下浮,幅度不限。

2.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即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绿化、消防、安防、电梯、二次加压设施、跑冒滴漏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所产生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重复收取垃圾处理费、公共区域照明、二次加压等费用。物业服务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

3.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后,次月起按照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4.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具备表计条件的,水电气费用应由用户公平合理分摊。暂时未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及业主共用部位的水电及损耗等费用,应通过适当调整租金或公共收益等方式解决,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至2026年5月8日。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于2026年5月8日18时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发展改革委。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传  真:0979-8464681  

邮  箱:740449142@qq.com  



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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