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格尔木宇亮商贸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以下称当事人,名单附后)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被我局立案调查。经现场核查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亦无法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住所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有关执法文书,为调查了解当事人相关情况,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限当事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前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汪世勋 马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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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2日